干部調配工作規定 十九條 調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明;接收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擬調干部進行認真審核。
二十條 從事業、企業單位調入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干部調配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條 干部調出單位接到調動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調動手續。
六章調配紀律
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嚴格遵守組織原則和調配規定,對上級按有關政策下達的調配任務,應予完成。
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有義務根據國家需要調出干部支援國家重點建設、邊遠貧困地區和重點加強部門;有責任接收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按有關政策分配的干部。
二十四條 從事調配工作的干部,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違反調配紀律的,應嚴肅處理。
二十五條 各級干部應自覺服從組織的調動和安排、凡接到調令的干部,須按規定的時間辦理調動手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調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調動后無故逾期不報到的,應視為曠工,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七章附則
二十六條 干部調配工作中、涉及職務、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時,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