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軌道交通治理方針(十)違反本辦法三十四條,發生運營故障,暫時無法恢復運營,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三十五條二款,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三十六條,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未按照應急預案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的;
(十三)違反本辦法三十七條一款,暫停運營,未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十四條(危害運營安全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十五條,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一)至(五)項、(七)至(十三)項,由運營單位依職責進行處置,運營單位不能處置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二十九條(六)項,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五條(違反票務管理的處理)
違反本辦法二十七條二款,無票或使用無效車票乘車的,乘客應當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的,運營單位可視其情節加收最高不超過線網單程最高票價五倍的票款。
偽造、變造車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車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六條(相關責任)
違反本辦法十三條、三十條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城市管理、治安、消防、衛生、通訊、物價、民政、突發事件應對等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十七條(權利救濟)
當事人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十八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章附則
四十九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