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治理方針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和國老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建筑、居住區等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建筑的具體范圍,按照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無障礙設計規范》(jgj-XX)和建設部、民政部制定的《老人建筑設計規范》(jgj—)(以下統稱《設計規范》)執行。
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老人、殘疾人、傷病人、孕婦、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人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臺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電話、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五)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六)無障礙廁所、廁位;
(七)無障礙標志;
(八)其他便于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設施等。
四條(管理職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實施統一管理和監督。
城市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
規劃、公安、交通、房管、民政、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
五條(專業規劃)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市管理、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條(“三同時”)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七條(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以及其他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設計單位設計盲道時,應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八條(施工和圖形標志的設置)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配套建造無障礙設施。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設置指導和提示人們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志。
九條(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并將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市或者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十條(養護維修)
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橋梁的無障礙設施由相應的道路橋梁管理單位負責。
十一條(無障礙設施的改造)
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和要求,制定改造計劃并實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