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軌道交通治理方針(三)在車站、列車或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在車站或列車內吸煙、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品等;
(五)在車站或列車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在車站或列車內滑滑板、騎獨輪車等;
(七)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秩序、公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三十一條(特別規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有權拒絕醉酒者、赤腳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五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安監等部門制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運機制,公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全力配合。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成都市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安監、公安等部門備案。
三十三條(應急準備)
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制定地震、火災、水災、停電、反恐、防爆等專項應急預案。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儲備應急救援物資,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針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改相關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十四條(故障處置)
運營單位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三十五條(大客流處置)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的臨時措施,并在城市軌道交通入口區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告,確保運營安全。
三十六條(惡劣氣候處置)
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在地面或高架線路行駛中遭遇冰雹、雨、雪、霧、結冰、沙塵等影響運營安全的氣象條件,運營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安全處置。
三十七條(暫停運營)
遭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重大疫情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并且無法采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或者部分路段的運營,組織乘客疏散,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軌道交通暫停運營或者縮短運營時間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客運協調和安排工作。
三十八條(協同處置)
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乘客應當服從運營單位的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恢復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三十九條(生產安全事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