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車輛管制
二十一條 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單位的核派單放行。
二十二條 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十條及十一條辦理外,依下列所定處理:
.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之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警衛應即時糾正。
二十三條 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十三條處理外,應依二十二條規定所處理。
二十四條 進出工廠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后放行。
(五)緊急事件之處理
二十五條 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
二十六條 警衛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判斷情況若尚可~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及通知廠務單位。
.判斷事故無法~,應急速通報有關單位。
.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
二十七條 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
(六)附則
二十八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二十九條 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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