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工地門禁管理,防止閑雜人等擅自出入廠區,以利識別,制訂本細則。
(二)地工現用識別證區分如下:
.紅色:管理部員工佩帶。
.淡黃色:財務部員工佩帶。
.淡綠色:營業部員工佩帶。
.淡藍色:企劃部員工佩帶。
.灰綠色:營建部員工佩帶。
.綠色:稽查室員工佩帶。
(三)上項識別證,工地所有人員一律佩帶,公司適用于經理級以下員工佩帶。
(四)新進人員辦妥入廠手續后,由人事單位簽發識別證。
(五)臨時包工人員領用識別證規定如下:
.凡天以內之短期包工由各單位主管書面通知警衛室,并將包工的個人身份證放存警衛室換取圓形識別證佩帶,出廠時并將識別證繳回換取身份證。
.凡天以上較長期的包工,由各單位造具名單附照片送人事單位集中領用識別證,離廠時由單位負責繳回,如有短少遺失按十二條處理。
(六)識別證一律佩帶于外衣左胸上方,不得以其他外衣遮蓋識別證,違者按未佩識別證處理,離職時應取下識別證。
(七)識別證的功用,在使顯示系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各級員工皆應佩帶,倘有不佩帶者,一經證實,一次警告,二次扣發當期應得利潤獎金的三分之一金額,三次扣發三分之二金額,四次以后即扣發全部獎金,扣發部分由人事單位通知財務部在發放利潤獎金時扣除之。
(八)識別證如有遺失,應由單位主管書面通知人事單位補發,并扣繳工本費元。因公損壞時,得報請單位主任級主管簽證后,交人事單位換發新證。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或解雇及移送法辦。
.識別證借給非公司同仁而出入廠區者。
.本人利用識別證在外作不當之情事者。
.識別證借給他人在外肇事者。
(十)臨時包工人員如不佩帶,應由警衛或廠務管理組通知單位主管,禁止來廠工作,否則如有意外發生,概由該單位主管負全部責任。
(十一)公司員工在上班時間,亦應照規定佩帶識別證,辦法亦同。
(十二)凡領用識別證人員于離職時,應將證繳回人事單位,否則折價賠償元。
(十三)本細則呈奉核定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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