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警衛簽認后之放行單由警衛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類(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資產、廢料、機械設備等)及授權核準人員由各廠訂定列表送警衛室執行。
十六條 各協力廠商交貨時所隨帶他姬商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警衛人員查驗登記于離廠時再經警衛人員依原登記查對符合后始予放行。
十七條 離廠人員經警衛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處理:
.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時間、地點。
.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
十八條 廠內住宿人員攜帶人個物品出廠時,按下列所定處理:
.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舍監室開立之放行單放行。
.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衛人員查驗后放行。
十九條 本公司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者,應按廠單位主管所示處理。
二十條 同仁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公司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廠務單位開立證明單者(注明品種、型號)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者,應憑廠務單位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后放行。
(四)車輛管制
二十一條 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廠單位的核派單放行。
二十二條 外賓車輛進入工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十條及十一條辦理外,依下列所定處理:
.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之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處所。
.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之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警衛應即時糾正。
二十三條 公司或其他各廠車輛進廠,除隨車人員按本準則十三條處理外,應依二十二條規定所處理。
二十四條 進出工廠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后放行。
(五)緊急事件之處理
二十五條 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
二十六條 警衛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判斷情況若尚可鎮壓消除時,速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及通知廠務單位。
.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通報有關單位。
.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
二十七條 夜間或休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
(六)附則
二十八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二十九條 本準則經呈奉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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