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保密制度管理制度十六條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總經理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責任與處罰
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并扣發工資元以上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制度十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秘密內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一)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附則
十九條本制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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