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勵暫行辦法(三)高質量完成各項目標任務,分管工作獲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縣級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參觀考察或療養。
三章實施激勵的程序
九條激勵的實施由局黨組研究決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實施。
在實施激勵前,局黨組根據準備實施的激勵的種類,可以決定通過群眾評選確定激勵對象后實施激勵,也可以直接研究決定激勵對象實施激勵。
十條局黨組決定直接實施激勵的,在作出決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十一條群眾評選確定名額后實施激勵的,在實施激勵前,通過一定形式公布評選范圍、標準、條件和程序,最后根據評選結果實施激勵。
十二條激勵的方式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四章附則
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條本辦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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