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工作辦法一、鄉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鄉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屬于鄉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人以上的代表聯名,可向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鄉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主席團決定不作議案的,轉為建議批評意見,按建議批評意見來辦理。
二、鄉人大代表聯名向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寫明案由、案據和解決方案,并由大會秘書組統一印發專用紙,一事一案書寫。
三、人以上的鄉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質詢案。
提出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內容、和要求。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的負責人在大會期間負責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署姓名。
四、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五、提出議案、質詢案的截止時間為大會主席團所規定的時間。超過截止時間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意見處理。
六、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交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通過。
七、代表對各項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除應由鄉人大主席團直接處理的外,由主席團交鄉人民政府組織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會議期間不能辦理的,會后由鄉人大主席團和鄉人民政府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從會議閉會之日起一般個月內書面答復代表,特殊情況不超過個月。
答復要用語禮貌,符合實際,有說服力。答復件可一式多份,一份交代表,一份交人大主席團。
八、辦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凡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應該解決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解決;確實難以辦到的,要向代表耐心做好解釋。
九、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前作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說明,并請主席團和政府負責人當場答復代表。在閉會期間,辦理和督促辦理建議批評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作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和督辦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