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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條 段與基層各單位簽訂的安全工作責任狀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對未出現事故并完成段規定的安全生產指標的單位給予獎勵,出事故的單位除風險抵押金不予退回外,還根據責任與情節,對單位一把手,主管安全的領導、安全員分別進行罰款。
五十四條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數量較大的單位,段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十一章 附則
五十五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性質的安全管理辦法。
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段工會負責解釋。
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在執行中有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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