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正確、及時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嚴格國土資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導局和各分局(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根據國家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家《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堅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國土資源舉報件,應當登記。登記人員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的,必須詳細記錄,并由舉報人在記錄上簽名或者簽章;接受電話舉報的,記錄中要注明聯系方式。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記人員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嚴格保密。登記舉報案件時,發現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
、各分局(所)在受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舉報后,應在個工作日內明確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須在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調查處理,力爭處理到位,并記錄在案;確需立案查處的,必須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報表》,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勘查平面圖,提交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初步調查情況匯報,按照程序上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立案;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在個工作日內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詢問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及詢問主要內容;二部分即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問答記錄,應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詢問完畢后,交被詢問人閱讀或念給被詢問人聽,如錯記、漏記應當面糾正,由被詢問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并在筆錄末注明“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閱讀過),與我所講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樣;三部分即尾部,由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現場勘驗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案由、用地單位(人)、勘測時間、勘測地點、被邀參加人、勘測人、記錄人;二部分即勘測文字說明,包括項目名稱、四至方位、占地類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勘測文字說明應與照片和勘測圖相對照;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單位(人)、被邀參加人、勘測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記錄在案。需立案查處的,必須按程序立案。
、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經批準立案后,由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各分局(所)配合查處。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包括所有農民非法建房和集體違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處。對批準立案案件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應當及時函告局有關業務部門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對立案查處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抄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查處案件應當實行獨立辦案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辦人、協辦人;重大案件,應當成立辦案小組。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個工作日內辦結。因案情復雜等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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