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條 對不服從本制度安排,消極怠工、貽誤工作、出現差錯的工作人員,按照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辦法,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對越權審批,發生重大事件后緩報、漏報、不報的將對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紀律處分,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省局的有關規定和分局制定的度“三定”方案中規定的項目按月進行考核,堤防內外禁腳畝均收入不少于元,水利經濟工作在每季度末與堤防管理同時考評。
三十三條 各管理段當月考評分,按基礎分(合格分)計獎罰。即每高出分獎元,每低分罰堤防管養費元,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各管理段必須按獎罰數分解到職工。
八章 附 則
三十四條 附《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標準》。
三十五條 本制度解釋權在管理分局工程管理科,分局制定的其它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六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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