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管理監察的執法歷史不長,從其誕生之日起至今也不過有余的歷史。肩負著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違章違規的查處職能,面臨著點多、面廣、線長和工作量大的局面,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同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是城市兩個文明建設的窗口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其誕生之初著烙下了先天不足的印記,是自下而上發展起來的,長期處于分散、多樣、無序的狀態,且大多數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仍處于委托執法的地位,給許多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諸多弊端。筆者根據執法局的要求就德化縣城市管理監察工作情況作了深入的調查,結合自身工作崗位的實際和工作實踐,得出以下結論:
一、如何看待"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具有多角度、多層次的含義。到目前為止,對什么是城市管理,國內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通過查閱相關資料,立足現代城市的客觀實際,并借鑒國際上城市管理的理論與實踐,城市管理應是政府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互動合作,整合各種資源,實現高效協調運行和各項功能正常發揮,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的活動。
所以,城市管理的目的是維持城市高效、協調運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發揮。城市管理的水平最終要體現在管理的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社會和經濟成本最大限度地實現了整合城市資源,實現城市高效、協調運轉和城市功能的正常發揮,促進城市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二、城市管理存在的問題
.管理對象敏感。城市管理的執法對象極大多數是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民以及孤、寡、殘疾等弱勢群體,他們大多從事著最簡單的商品買賣活動,維系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艱難處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諒解;加之部分違章者自身存在的陋習,使其對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執法中稍有不慎,執法人員便會成為眾矢之敵,引來路人圍觀、起哄。令執法人員進退兩難。
.司法保障不力。在具體執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數案件處罰數額較少,難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使違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機。由于城市管理執法不具有人身強制權,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現場糾紛時,極易發生圍觀、擁堵,執法人員往往勢單力薄,孤掌難鳴,有口難辯。如遇到暴力抗法時,求助于公安,公安在不理解的情況下,視事態為一般的打架斗毆處理,從而降低了城管執法的嚴肅性,造成了極不好的負面影響;嚴重則會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城市管理法規雖然較多,但仍不夠健全。一是城市管理的有關條文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沒有一部獨立完備的城市管理法律;二是現有的法規不夠完備,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城市管理法規對某些行為只有禁止性條款,沒有詳細的處罰規定,執法工作難于落實。如流動攤販的管理,就缺乏具體的條文;三是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如摩托車出租擾亂客運市場,非機動車亂停亂放,既影響市容,又阻礙交通。但對其進行處罰時,卻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令執法工作無所適從。
.市政公用設施的不配套和城市功能的殘缺,孕育著城市管理的好與壞。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進入,使得城市人口逐增多。而這些人,一無雄厚的資金開設門店,二無專業技能受聘于單位從事固定的職業,他們為了生活只能憑自己微薄的經濟從事最小的商品買賣生意,從而流落于街頭巷尾,占道經營,用獲取的薄利養家糊口,跟我們的執法隊員開展“游擊戰”,給管理工作帶來了諸多困難。我們的執法人員去管,他們首先的回答便是,“不準在街頭巷尾賣,叫我們到哪里賣”,這一簡單的回答,反映出一個城市功能完善與否。如果我們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比較完善,有配套的各種公用設施,健全的專類市場,齊備的環衛基礎設施,使那些為生計所迫的占道攤販、亂停亂放的各類車輛“有場可進”、“有市可歸”。那么,城市管理的矛盾就會少得多,從而城市的文明程度將很快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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