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 防洪責任制措施落實,堅持每月工作天,休息日有專人值班。防汛物資器材按規定地點堆放整齊、有專人管理,且帳物相符,保管妥善。管理段用房、哨棚和防汛設施無盜損。
十八條 工程管理設施(如水尺、公里碑、百米樁、分界牌、險工險段牌、工程簡介牌)齊全美觀,無損壞;攔車卡有醒目警示標識。
十九條 護坡、護岸等河道防護工程無缺損、無坍塌、無松動等險情;穿堤建筑物無險情發生。各管理段必須堅持日常檢查,如有上述情況及時上報分局并配合分局處理。
二十條 督促沿堤涵閘管理單位加強對穿堤建筑物進行日常管理,確保金屬結構及啟閉設備養護良好、運轉靈活;混凝土無老化、破損現象;堤身與建筑物聯結可靠,結合部無隱患、無滲漏現象。
二十一條 熟練掌握和運用水法規,用法律法規來維護河道堤防工程的完整與安全,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打擊違法行為;嚴格項目審批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任何項目建設以及采砂取土等,必須按河道管理權限審批,不越權審批;河道管理范圍內阻水生物或建筑物的數量、位置、設障單位等情況清楚,及時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務,無新設障現象。
五章 內業管理
二十二條 庭院內外環境整潔明亮、美觀大方,規章制度完整齊全。
二十三條 庭院內外宜林宜草綠化率達到%以上,“五小”經濟確保達到人均利元的目標(用于職工個月工資、終福利和再生產)。
二十四條 室內衛生整潔,各類生活用品擺放有序,辦公室各類資料規范齊全,分類清楚,裝訂美觀,保管妥善,有上墻的各項制度和學習專欄。
二十五條 嚴格堅持日考勤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做到無曠工、遲到、早退等現象,否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章 檢查考評辦法
二十六條 檢查辦法。每月由分局檢查考評專班分堤外、堤內、堤面三個組進行檢查。檢查時間為當月底至次月初,專班由工程管理科牽頭,有關科室參加。分局進行半和終檢查考評時,由工程管理科組織各管理段段長、機關各科室負責人及相關局直單位負責人參加,按考核評分表打分,評出名次。
二十七條 考評辦法。每月日前各管理段上報當月堤防管理工作計劃,工程管理科依據各管理段當月計劃和分局堤防管理百分制考核標準在月底或次月初組織專班對照量化打分,合格分為分,要求透明度高,有評分理由。當月考核結果記入各段檔案,對合格〈含合格〉以上的管理段由工程管理科出具考核證明經分管局長簽字后到計財科按規定發放月包干堤防管養費用。對有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單位,視其情節扣發該段當月%以上堤防管養費用,并予以通報批評。
七章 獎勵與處罰
二十八條 對落實本制度合格以上等次的管理段,按度累計分數一、二名上報省局,由局獎勵和表彰;三、四名由分局給予獎勵和表彰。
二十九條 各管理段正副職負責人的工資要直接與考評的等次掛鉤,對局、分局連續兩次堤防管理考核評比均落后者(合格分以下最后一名),取消其管理段負責人當評優,并酌情扣減其管理經費并在全局通報批評。
三十條 維護單位資產和防洪器材安全,如發生林木、防汛器材和其它固定資產等被盜現象,將按國家和分局有關規定執行,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分管人員的責任,并全額賠償所受損失;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按國家和分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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