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文程序與要求
十條 發文程序規定:
.各單位需要發文,應事先分別向黨委、廠部提出申請;
.黨委、廠部同意發文時,主辦單位應以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令,上級指示或工作實際需要草擬文件初稿;
.草擬文稿必須從全廠角度出發,做到情況確實、觀點鮮明、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簡煉、標點符號正確、書寫工整。嚴禁使用鉛筆、圓珠筆、紅墨水和彩筆書寫;
.文稿擬就后,擬搞人應填附發文稿紙首,詳細寫明文件標題、發送范圍、印刷份數、擬稿單位與擬稿人,并簽名、蓋章、標定日期和密級;
.兩辦應根據黨委、廠部的要求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有關文件規定,對文稿進行審查和修改。對涂改不清、文字錯漏嚴重、內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應退回擬稿單位重新擬稿;
.經兩辦審查修改后的文稿,送部門主管領導核稿(對文稿內容、質量負責);
.對審核時修改較多,有礙打印和存檔的文稿,應由擬搞部門重新謄寫清楚;
.需經會簽的文稿,應在交付打印前送會簽部門會簽;
.文稿審核會簽后,按批準權限的規定分別呈送黨委、廠部領導審定批準簽發;
.經領導批準簽發后的文稿交兩辦機要秘書統一編號送打字室打;
.文件打印清樣,應由擬稿人校對,校對人員應在發文稿上簽名;
.文件打字后,由兩辦派專人按數印刷,再由兩辦機要秘書分發并檢查落實情況,對印刷質量不好的文件,機要秘書應拒絕蓋印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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