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集團青安全監督崗工作條例三章青安全監督崗工作制度
十五條:青安全監督崗活動制度
、青安全監督崗總崗長參加礦(處、廠)生產調度會及有關安全辦公會議,主動向黨政和安監部門匯報工作。做到對活動開展情況每月一總結、一安排,每半進行評比表彰。
、各青安全監督崗要堅持每旬一學習、一匯報、一檢查、一公布,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形勢分析會,每季召開一次崗員會,總結經驗,研究工作,制定計劃。
、青安全監督崗分崗長參加區(科、隊、車間)有關生產、安全方面的會議,崗員要參加事故分析會。
、各青安全監督崗必須設立活動園地,建立“四簿”、“一冊”、“一單”(即青崗活動記錄簿、合理化建議登記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工安全獎懲記錄簿、崗員花名冊、事故隱患報告單)。
十六條:青安全監督崗上崗制度
l、青安全監督崗采用集中上崗與崗位上崗相結合,以崗位上崗(崗員在本職崗位發揮作用)為主要形式,在生產中發揮安全監督檢查作用。
、在征得黨政有關領導同意后,青安全監督分崗每周上崗一次,總崗堅持每旬上崗一次。
、青安全監督崗員每月上崗不少于 次(包括參加集中上崗)。
、崗員上崗以查“三違”、查事故隱患、查不安全因素、監督安全生產和施工質量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能處理的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應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匯報。
、崗員連續一個月不上崗(特殊情況例外),或者連續三個月內,每月上崗不足 次者,在大會上宣布除名,除名崗員報上一級崗組織備案。
、崗員上崗必須佩戴崗員證,崗員證由上級團組織和安監部門聯合制發。
十七條:青安全監督崗匯報制度
l、崗員下崗后要及時把當班的安全情況填入記錄簿,并向總崗匯報,總崗及時把情況反映給安監部門。
、崗員匯報必須做到兩清:一是把違章人姓名、單位、時間、地點、性質、處理意見填寫清;二是把事故隱患、不安全因素、地點、處理與否、向誰報告填寫清。
、集中上崗查出的問題,由組織者填寫記錄簿,總崗以崗報的形式將查崗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對于查出問題未能解決的,總崗填寫事故隱患通知單,通知隱患單位限期解決,并報送安監部門及有關領導。
、崗員上崗若發現直接危害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隱患,應立即向當班班長或當跟班區隊長匯報,并立即處理解決。、青安全監督崗每周向總崗綜合匯報一次活動情況,總崗每月向單位行政及安監部門匯報一次工作,每季度向集團公司團委匯報一次活動情況。
十八條:青安全監督崗培訓制度
、為了提高崗長和崗員的工作能力,使他們掌握煤礦安全知識,各級團組織要高度重視崗長、崗員安全知識和技術知識的教育,加強領導,不斷提高青崗組織的戰斗力。
、各單位團委每要舉辦青崗崗員培訓班,強化安全品行習練,保證崗員每參加培訓一次,未經培訓的崗員不得上崗。
、請安檢部門代為培訓。
、采取以會代訓的辦法進行經常性的學習,充分利用崗員的活動日進行安全知識學習。
、培訓內容:《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作業規程》、《煤礦操作規程》、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條例以及有關技術知識、質量標準和作安全生產形勢報告。
、師資:聘請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及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老工人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