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用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職工的權益,集團公司依據責任追究辦法執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十章附則
五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集團公司現行制度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六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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