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四十七條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對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報表。
八章監督管理
四十八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度預算、決算,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執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當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運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向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十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集團公司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
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社會審計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審計監督。
五十二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住房公積管理部門不得拒絕。各單位應按企業企務公開條例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集團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月日結息后的一月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打印并發放到職工手中,經核對有異議的應在個月內本人向本單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重新復核。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九章處罰規定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集團公司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而又不履行相關手續的,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強制劃款。集團公司定期通報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管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不能及時按規定報送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的;
(四)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五)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五十六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管辦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以及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