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處罰辦法 、動土施工結束后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筑垃圾。
、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志。
、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超速行駛。
、強超搶會。
、乘車不系安全帶。
、逆向行駛,轉彎不提前打轉向燈。
、駕駛車輛和操作其它設備時吸煙、使用手機。
、車輛行駛時向窗外拋灑雜物。
、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堿、化工材料等物質。
、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斗、叉斗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駕駛廠商的機動車輛。
三、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扣除部門季度考核分-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元。
、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干部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四、發現以下言語和思想,扣除部門季度考核分-分。
、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論。
、出現違章說“以前都是這樣干的,沒事”或表達相近的意思。
、對確認的違章事故不認識錯誤,吸取教訓,找有關管理檢查人員論理。
、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教育或參加培訓教育不認真,對上級規定和文件精神說“不知道”等。
四條 處質量安全和勞資管理部門以及各級管理人員對各種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五條 安全管理部門對出現的“三違”行為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通知,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整改。對“三違”現象,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分析,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給予幫教或處罰。需要罰款的安全部門開具罰款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繳罰款,在規定期限上交財務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上繳的,從部門負責人工資中代扣。
六條 工作人員因“三違”行為導致傷、亡事故的,依據事故管理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條 內個人累計出現次以上“三違”行為,待崗學習,由勞資部門重新考核后上崗。
八條 因嚴重違章和屢查屢犯的頑固性“三違”,扣除部門安全考核分分,對責任人加倍罰款。
九條 部門累計次以上“三違”行為,當不得參加安全先進評選。
十條 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工作或操作。
十一條 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十二條 對“三違”現象罰款財務部門列專項科目管理,用于表彰獎勵處安全先進和用于安全活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