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準則一節 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
七十七條 持續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責任。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
七十八條 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
七十九條 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有關管理機關的規定并便于理解。公司應保證使用者能夠通過經濟、便捷的方式(如互聯網)獲得信息。
八十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和有關管理機關,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等。董事會及經理人員應對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二節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
八十一條 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會、監事會的人員及構成;
、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及評價;
、董事會、監事會對關聯交易、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事項的意見;
、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及與本準則存在的差異及其原因;
、改進公司治理的具體計劃和措施。
三節 股東權益的披露
八十二條 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公司出資人的詳細資料。
八十三條 公司應及時披露公司出資變動的情況以及其它可能引起出資變動的重要事項。
八十四條 當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公司出資或質押公司出資證明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及時、準確地向其他股東披露有關信息。
八章 有關責任
八十五條公司及所屬部門應嚴格遵照本準則的規定,規范經營和管理行為。違反本準則規定的,公司應當及時糾正,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應追究當事人責任。觸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章附則
八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十七條本準則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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