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準則 五十六條 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并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說明原因。
五十七條 監事會可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的問題。
五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五章 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
一節 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
五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經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
六十條 董事和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或其下設的薪酬與考核機構負責組織。
六十一條 董事報酬的數額和方式由董事會提出方案報請股東會決定。在董事會或薪酬與考核機構對董事個人進行評價或討論其報酬時,該董事應當回避。
六十二條 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董事、監事履行職責的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薪酬情況,并予以披露。
二節 經理人員的聘任
六十三條 公司經理人員的聘任,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六十四條 公司應采取公開、透明的方式,選聘經理人員。
六十五條 公司應和經理人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六十六條 經理的任免應履行法定的程序,報有關登記機關登記備案。
三節 經理人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六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經理人員的薪酬與公司績效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
六十八條 公司對經理人員的績效評價應當成為確定經理人員薪酬以及其它激勵方式的依據。
六十九條 經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應獲得董事會的批準,向股東會說明,并予以披露。
七十條 公司經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經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積極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章 利益相關者
七十一條 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它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
七十二條 公司應與利益相關者積極合作,同推動公司持續、健康地發展。
七十三條 公司應為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提供必要的條件,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益相關者應有機會和途徑獲得賠償。
七十四條 公司應向利益相關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作出判斷和進行決策。
七十五條 公司應鼓勵職工通過與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直接溝通和交流,反映職工對公司經營、財務狀況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的意見。
七十六條 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
七章 信息披露與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