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準則、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
、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并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四節 董事會議事規則
四十三條 公司應嚴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規范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
四十四條 董事會每度應召開兩次會議,并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事先擬定的議題。
四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會議召開前十日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名或名以上公司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完整、真實。董事會秘書對會議所議事項要認真組織記錄和整理。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
秘書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后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四十七條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時,應當明確規定授權內容,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
五節 獨立董事制度
四十八條 公司可在經營業務完全展開后,適時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四章 監事與監事會
一節 監事會的職責
四十九條 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五十條 監事有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五十一條 公司應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五十二條 監事會的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或專項檢查的結果應成為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五十三條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節 監事會的構成和議事規則
五十四條 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五十五條 公司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規范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