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的規定
更新:2023-09-14 08:15:16 高考升學網
關于進一步對老人實行優待的規定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號)精神,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老人權益保障法》,適應我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形勢,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老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一條 持有人民政府制發的《老人優待證》的老人,在我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優待服務;
(一)國有各類公園、風景名勝區、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免購門票進入,但上述場所舉辦大型經營性活動期間除外;
(二)國有體育場(館)、游泳池、影劇院周一到周五,購半票入場;
(三)在縣級以上醫院就醫,優先半價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同時享受醫院實行的其他優待規定;
(四)優先購買火車票、飛機票、長途汽車票,優先上下火車、飛機,乘坐城市公交通車輛按起步票價購票;
(五)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或者按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費使用收費公廁所;
(七)其他優惠政策和優待服務。
為老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場所在對外進行承包經營時,應明確規定對老人實行優待的相關條款,承包經營者不得以承包為由拒絕執行。
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百歲及其以上的老人,政府每人每發放元的特殊生活補貼;對--歲的老人,每人每發放不低于元的生活補貼;對--歲的老人,每人每發放不低于元的生活補貼。對歲及其以下的城鄉特別困難的老人,應優先給予資金和物資的救助。財政困難的地區,省財政在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三條 農村歲以上老人不承擔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難的老人,適當減免村級興辦集體公益事業出資義務。
四條 因喪失勞動能力,納稅確有困難的農村老人,經本人申請,村委會簽注意見,鄉鎮征收機關審核,報縣級征收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農業稅。
五條 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生活特別困難的歲以上的城鄉老人到醫院就診時,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六條 凡對老人實行優待的單位、場所,都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為老人提供優先服務、憑證優惠及免費等內容的明顯標志。
七條 商業、飲食、維修、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電信、銀行等各類服務行業及其他與老服務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行業特點和單位情況,做出優先為老人提供服務并給予優待照顧的承諾。
以上部門就服務項目及條款與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簽約,新聞媒體應及時進行宣傳報道,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
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都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優待老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人應該享受的各項優待。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人義務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其改正,并進行批評教育;對不履行優待老人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九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增加對老人優待的內容。
十條 本規定由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一條 本規定自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