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那么2023年青島最新差旅費報銷標準是多少,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23年青島最新差旅費報銷標準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青島差旅費報銷標準,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中央、省和市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以及《青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青財行〔2014〕12號)、《關于青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青財行〔2015〕1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直機關市內出差交通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財行〔2018〕27號)精神,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青島市及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青島市內出差范圍為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西海岸新區到市內四區(或市內四區到西海岸新區)。校區間辦公原則上通過班車或按照《關于全市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的通知》(青車改辦字〔2018〕12號)要求的異地辦公用車解決。
第三條公務出差審批按照學院《經費審批及報銷流程》規定嚴格執行。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對能夠合并的公務出行要統籌安排。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出差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出差人員原則上乘坐全列軟席列車軟座,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第六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七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1份。
第三章住宿費
第八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酒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九條學院執行市財政部門分地區制定的住宿費限額標準詳見附件1。
第十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一條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市內出差原則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確需住宿的,須經學院主要領導批準。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四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青島市以外地區執行標準詳見附件1。市內出差按照實際用餐情況在標準內包干使用,一般按早餐20元,午、晚餐40元標準。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除接待單位按照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應當自行解決。發生接待工作餐后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餐費的,伙食補助費據實發放,未按規定交納餐費的,扣減當日當次伙食補助,一般按早餐20元,午、晚餐40元標準。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的計發
(一)工作人員出差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不收取會議、培訓費用,統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食宿費用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舉辦單位按會議費、培訓費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學院按照規定報銷,不再發放會議、培訓期間伙食補助費。
(二)工作人員出差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收取會議、培訓費用的,會議、培訓期間原則上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特殊情況需提供舉辦單位未提供用餐的證明。
(三)工作人員出差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不收取會議、培訓費用的,根據會議、培訓通知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培訓期間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發;若通知未明確食宿費用自理的,原則上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特殊情況需取得舉辦單位未提供用餐的證明。
(四)工作人員出差參加會議、培訓,往返出差地點的伙食補助費最高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五)工作人員出差參加各種比賽,伙食補助費按照參賽通知計發,若參賽通知中未能明確的,申請伙食補助費需取得參賽日程安排或舉辦單位證明。
(六)工作人員出差辦理日常業務等公務出差的,出差期間伙食補助費按自然天數計發。
第五章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到青島市以外地區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在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內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乘坐學院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不得報銷私家車出差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的計發
(一)工作人員出差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費和培訓費的相關規定,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二)工作人員出差參加各種比賽的,住宿除比賽舉辦方統一安排情況外,原則上就近(參賽點)住宿。實際住宿和參賽地點距離1公里以上或乘坐公交車兩站(含)以上的,可持距離證明,比賽期間按照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市內交通費。低于以上距離的,參照參加會議、培訓情況執行。
(三)工作人員出差參加會議、培訓、比賽的,往返出差地點的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四)工作人員出差辦理日常業務等公務出差的,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按自然天數計發。
第六章青島市內出差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青島市內出差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到青島市內出差期間發生的交通費用。
第二十二條青島市內出差,單位(含學院、外部單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干,不再單獨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單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不得報銷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單位未提供交通工具,青島市內出差的(除平度市、萊西市),交通費標準為每人每次往返80元;到平度市、萊西市出差的,交通費標準為每人每次往返130元。實際行程為單程的計發50%的交通費。經批準住宿,出差時間超過一天的,從第二天起每天報銷市內交通費40元。
第二十四條 在公共交通停運期間,發生突發緊急事件(極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乘坐出租車前往,由學院主要領導簽批后憑據據實報銷。不報銷私家車過路、加油等費用。
第七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五條按照“先審批、后出行”的管理程序,出差前需填寫出差審批單,履行審批程序,參加會議、培訓等,需附會議、培訓通知等文件材料。報銷時提供出差審批單和相關書面材料,實行“一事一報銷”。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因公出差審批表、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公務卡刷卡小票等有效憑證。
第二十七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原則上也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如果是住在自己、親友家里或到邊遠地區出差等,確實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出差人員說明情況并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其他情況一般不予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八條遺失出差票據的,需提供票據“存根聯”復印件,加蓋對方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無法提供的,由于沒有報銷憑證,一律不予報銷。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市內公務能用網絡辦理的不到現場辦理,對出差業務的必要性、真實性、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財務處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把關,對未經報批的公務出行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青島市內出差要嚴格按照實際公務出行次數報銷包干費用,按月在智慧校園信息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報銷情況,嚴禁定期定額發放給個人。
第三十條各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部門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
(五)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六)轉嫁差旅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到青島市以外或青島三市及以下基層單位(不含青島六區)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員),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在當地工作期間的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代表學校外出參加比賽、科研任務、出席有關學術會議或確需為學院工作出差的,參照其他人員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學院工作人員標準的80%計發。青島市外出差市內交通費每人每天20元標準包干使用;青島市內出差交通費分為兩種情況,西海岸新區到市內四區(或市內四區到西海岸新區)按照每人每次往返20元包干使用;到其他區、市的,在青島市內規定包干標準內,按照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加市內交通費包干(每人每次往返20元)的辦法。
第三十六條合作辦學項目差旅費由中方經費列支或中外雙方共同經費列支的費用,按照差旅費規定執行,外方經費列支的費用按照合作協議,經外方審批后據實報銷。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在職在外地攻讀定向碩士或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有關費用和報銷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公出國(境)及臺灣地區發生的國內旅費按本規定報銷,期間的差旅費執行因公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外幣折算匯率按出境之日計算。
第三十九條學生代表學校出國(境)及臺灣地區參加比賽、出席有關學術會議等,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在文件標準內據實結算,伙食費、公雜費等包干的費用按文件標準的60%結算。
第四十條工作人員經批準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學院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學院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差旅費的報銷范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差旅費的報銷流程
1、出差人員填制差旅費報銷單
直屬上級審查分管副院長核準財務人員審核
出納結算付款。各分管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的真實性、合理性負全面責任。
2、財務人員、稽核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報銷手續、預算額度、票據合法性、真實性、出差標準進行審核并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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