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綿陽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綿陽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等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應急搜救等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殘疾人飼養輔助犬的,不受本條例關于不得超過限養數量以及不得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區域的限制,但應當遵守養犬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
重點管理區為城市建成區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一般管理區為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劃定或者調整的重點管理區的具體范圍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禁養犬只。
禁養犬只名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民政等主管部門共同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統一的養犬管理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
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犬只管理信息及時錄入養犬管理服務綜合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重點管理區內犬只進行登記,捕捉無主犬、遺棄犬、遺失犬、狂犬、疑似狂犬、傷人犬,管理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在重點管理區攜帶犬只出戶未為犬只佩戴犬牌、不束犬繩、犬繩超過規定長度,不即時清理犬只糞便、違規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區域、隨意丟棄犬只尸體等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相關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狂犬病免疫疫苗組織,指導做好狂犬病疫苗接種工作,負責檢疫、疫情監測,對一般管理區內的犬只進行免疫登記,對犬只診療、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犬只經營和診療的市場主體進行登記和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人患狂犬病疫情進行監測和應急防控,對狂犬病病毒暴露者進行檢測、預防接種和診療,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儲存和使用進行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居(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狂犬病的免疫工作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勸阻違法養犬行為。勸阻無效的,及時向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鼓勵居(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遛犬時間、區域、糞便處置等事項依法制定文明公約。
第十一條 鼓勵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依法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和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養犬人應當自犬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在免疫有效期屆滿前對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辦理條件
申請養犬登記的單位:
(1)因工作、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2)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3)有專人看管;
(4)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獨立固定的住所;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綿陽市禁止個人飼養的犬類
綿陽市個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的規定
辦理材料
(一)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數量清單、法人身份證
(二)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只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本人身份證
外地人員攜帶犬只進入本市的,須憑犬只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畜牧)部門出具的犬只免疫證明、無狂犬病檢疫證明方準進入。飼養30天以上的須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辦理流程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犬只登記檔案,錄入下列信息:
養犬人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和聯系方式;
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及照片;
犬只免疫接種情況;
養犬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養犬登記證及犬牌有效期為1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期滿15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年檢。逾期未年檢的,注銷養犬登記證及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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