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丹東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丹東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穩定,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各地區應當加強養犬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養犬管理。
獸醫、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養犬管理工作。
各鎮(街道)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勸阻違法遛狗行為。可以訂立養犬公約,對本居住區禁止犬只行走的時間段、區域等其他養犬管理事項進行設定和公示。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
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和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公益宣傳和培訓活動,參與養犬管理。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應當劃定重點養犬管理區和一般養犬管理區。振興區、元寶區、振安區、合作區、大孤山經濟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重點管理區的城市邊緣區和農村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縣(市)重點養犬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由同級政府劃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犬類,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居民飼養的小型寵物犬、大型犬和烈性犬。
城市管理重點區域犬只大小標準和禁養犬只目錄的劃定,由省有關部門確定,公安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在重點養犬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從事犬類養殖活動。
第八條重點養犬管理區內每日遛狗時間為18時至次日8時,其他時間不得遛狗。
第九條重點養犬管理區24小時禁止攜犬行走的區域:曙光路2號壩門至五道河大橋沿江景觀路;公園、綠地、休閑廣場、車站、商店等公共場所。
第十條重點養犬管理區實行犬只登記制度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一般養犬管理區實行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在有效免疫期屆滿前再次為犬只接種疫苗。
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畜牧獸醫部門應當組織狂犬病免疫,出具免疫證明,建立狂犬病免疫檔案。
第十一條在重點養犬管理區,養犬人應當繳納年度養犬管理費。養犬管理費包括狂犬疫苗、接種費用和相關證明。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經批準養犬的,養犬人第一年繳納500元養犬管理費,第二年起每年繳納300元養犬管理費。經批準飼養一只以上犬的,從第二年起,每只犬繳納管理費800元,從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繳納管理費500元。經批準飼養大型護衛犬的,每只犬每年繳納養犬管理費1000元。
在一般養犬管理區,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疫苗和接種費用。
養犬人在依法設立的動物診所對其犬只實施絕育手術的,動物診所應當出具犬只絕育證明。公安機關可以憑絕育證明收取一半的養犬管理費。
收取的養犬管理費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養犬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收取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在重點養犬管理區養犬的個人,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3)兩張狗的彩色照片(2寸紅色背景,正面站立)。
第十三條單位因工作需要在重點犬類管理區域內飼養科研犬、護衛犬、表演犬等特種犬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養犬申請書;
(二)單位資質和業務性質;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六)與本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量清單(包括犬種名稱)。
第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犬只,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登記,收取管理費,發放養犬登記證和養犬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每年繳納管理費后,帶犬到畜牧獸醫部門指定的動物診所為犬只免費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時領取犬只免疫證。養犬人應當持狂犬病免疫注射文件和犬只免疫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證,領取養犬許可證。
第十五條市、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動物保護組織確定犬只收容所,下列犬只由公安機關組織收容:
(1)走失的狗;
(2)流浪狗;
(三)單位和個人自愿交付的犬只;
(四)依法強制圈養的犬只。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犬只,任何人都可以直接送到犬只收容所。
第十六條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懸掛養犬許可證并拴犬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或者陪同;
(二)養犬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3)攜犬乘坐電梯或上下樓梯,應避開高峰時間主動避讓他人,并給犬戴上口套或放入犬籠;
(4)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五)不得攜犬乘坐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主動制止犬吠,減少擾民;
(八)不得遺棄或者虐待犬只;
(九)不得出借、涂改、偽造或者倒賣《養犬登記證》,遺失應當申請補發;
(十)不得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犬類養殖重點管理區,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進入的,烈性犬應當裝入犬籠;
(十一)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犬只傷人時,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救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十二)犬只死亡或者轉讓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在一般管理區內,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須拴養和圈養。
(十四)履行養犬人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犬類收容所收容走失犬只的,應當予以登記,并自收容犬只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或者公告犬只所有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
第十八條丟失的犬只、逾期無人認領的流浪犬、單位或者個人自愿交付的犬只、因傷人以外的原因被強制收容的犬只,經市、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養。
犬只自被收留之日起30日內未被收養的,視為無主犬,由犬類收容所會同動物保護組織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禁止在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屠宰犬只。
第二十條銷售犬只應到指定地點。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地劃定出售犬只的場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從事犬類診斷、治療、養殖等活動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許可和工商登記后,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二條犬只死亡,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經檢疫確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者舉報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養犬人應當依照本條例從事養犬等行為,違反本條例的,依照《遼寧省養犬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盲人攜帶自用導盲犬遛犬,不受遛犬時間、地點、出入場所、交通工具等規定的限制,免交犬只管理費。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犬只,收取管理費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每年交納管理費后,憑公安派出所開具的狂犬病免疫注射單據,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進行免費狂犬病免疫注射,同時領取犬免疫證。養犬人憑狂犬病免疫注射單據和犬免疫證到屬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證,領取犬牌。
經批準飼養一只犬只的,養犬人第一年交納管理費500元,第二年起每年交納管理費300元。經批準飼養多只犬只的,第二只起第一年每只犬交納管理費800元,第二年起每只犬只每年交納管理費500元。經批準飼養的大型護衛犬每只犬每年交納管理費1000元。
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只承擔狂犬病疫苗及接種的費用。
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穩定,根據《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活動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條 各地...查看更多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