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大連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大連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實施《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大連市對養犬實行禁限結合、嚴格管理的原則,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四條 養犬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公安機關具體承辦。
各級農牧、衛生、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注冊、審批;核發養犬許可證、牌;對犬類的銷售、養殖、演藝、運輸、診療活動的審批;對違法養犬者進行處罰;組織人員捕捉無證犬、散放犬、狂犬、管理犬類留檢所。
(二)農牧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疫苗的生產和供應;對犬進行防疫注射;負責犬類疫病的診治及疫情監測工作;對從事犬類養殖、銷售、演藝、運輸及診治的單位進行獸醫衛生要求及資格方面的審核,發放獸醫衛生許可證。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診治及疫情監測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
(五)城建部門負責對人攜犬在戶外活動時的衛生管理。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干部、軍人、職工、居(村)民和學生中經常開展限制養犬的宣傳教育,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金州區、旅順口區的城市部分以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市區內作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其他城市市區外作為一般養犬管理區。
城市市區內偏僻的平房區,經當地公安機關(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經市公安機關)決定,可按城市市區外進行管理;城市市區外的城鎮,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可按城市市區內進行管理。
第七條 全市居(村)民每戶只準養一只犬;單位準養犬的只數,由公安機關根據其需要予以核定。
城市市區內的居民,準養小型觀賞犬,禁止養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與小型觀賞犬的分類標準,按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城市市區內居民養犬,須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由上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
(一)城市常住戶口或有關簽證的復印件;
(二)居住地居民委員會的獨戶居住證明;
(三)農牧部門出具的免疫證明;
(四)犬的彩色照片兩張。
城市市區外的居(村)民養犬,須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申請,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準。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外國人申請養犬,統一報市公安局批準。
第九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養軍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護衛用犬以及演藝用犬等特種犬,須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由市公安機關審核批準。
單位養特種犬的管理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經批準養犬的居(村)民,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批準的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第十一條 經批準養的犬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于幼犬出生后五日內辦理臨時準養證,幼犬準許保留三十天。
第十二條 經批準養犬的居(村)民,第一年必須繳納登記費,從第二年起繳納注冊費,每年注冊一次。
城市市區內,每只犬登記費為4000元,注冊費每年為1000元,本辦法實施后四個月內登記的,減收登記費1000元;城市市區外,每只犬登記費為20元至200元,注冊費為每年10元至100元,具體標準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登記費、注冊費在辦理養犬許可證或年度注冊時一次性繳納。審批機關收取的登記費、注冊費應按全額上繳財政,養犬管理費由財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養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適時調整登記費、注冊費標準。
第十三條 經批準養犬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時間持《養犬許可證》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核領犬免疫證明;
(二)按規定時間持核領后的犬免疫證明到發證部門注冊;
(三)變更住址的及時到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四)不得攜犬進入文化娛樂、體育、醫療、經營場所和學校、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以及乘坐客運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汽車);
(五)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養犬許可證》、犬牌不得轉借、涂改、偽造和倒賣,損壞或遺失的,應申請補發;
(七)準養犬死亡、宰殺、轉讓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八)城市市區內允許犬出戶時間為每日19時至次日7時;
(九)大型犬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有行為能力的人牽領,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應立即清除。
第十四條 養犬人在犬傷害他人時,應立即將被傷人送醫療衛生單位診治,醫療費用由養犬人全部負擔。對被傷人的其他損失,應依法賠償。傷人犬應及時送農牧獸醫部門檢查,發現狂犬應立即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屠宰犬,從事犬類交易、養殖、演藝、運輸、開辦為犬類服務的商店(含商店內設的柜臺)及舉辦犬類展覽活動的,須經市公安機關批準,按農牧、衛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城市市區內不得從事犬類交易,在其他地區進行犬類交易,必須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場所。
第十六條 市及縣(市)公安局可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沒收的、走失的和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
對發現的狂犬,由公安機關組織強制捕殺,對捕殺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應遠離水源焚燒、深埋。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的,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養犬的,責令限期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沒收其犬,處登記費2至5倍罰款;
(二)逾期不注冊、不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賣、涂改、轉借《養犬許可證》和犬牌以及轉讓準養犬、變更住址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吊銷其《養犬許可證》,處注冊費2至5倍罰款;
(三)養犬人使犬嚴重妨礙、干擾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傷害的,沒收其犬,處注冊費1至5倍罰款;
(四)偽造《養犬許可證》及犬牌的,予以沒收,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五)不按規定攜犬出戶的,處200元罰款;
(六)攜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0元至200元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不將被犬傷害人員送醫療單位診治的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進行犬類交易,從事犬類養殖或舉辦犬類展覽、開辦為犬類服務的商店(含商店內的柜臺)和醫院的,由公安機關、工商部門沒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銷售人用或獸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機關會同衛生、農牧部門沒收物品和非法所得,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不及時清除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以及在道路兩側屠宰犬的,由城建部門處50元至2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管理權限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票據,罰沒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且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辦理條件
1、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2、在城市(不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下同)市區內,個人不得養大型犬。
3、在城市市區內,個人可以養小型觀賞犬,每戶只可養一只。大型犬和小型觀賞犬的分類標準,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
4、在城市市區外,一般允許每戶養一只犬,從事犬類養殖的除外。
辦理材料
單位:
1、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單位的資格和業務性質證明;
3、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4、養犬設施和場所證明;
5、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6、與單位工作需要相適應的犬只數目清單(含犬種名稱)。
個人:
1、個人身份證明;
2、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3、犬只的兩張彩色照片。
辦理流程
單位:
1、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向養犬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民警到養犬場地審核后,經養犬管理負責人審批。
2、對符合養犬條件的犬只準予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不準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個人:
1、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向養犬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養犬管理負責人審批。
2、對符合養犬條件的犬只準予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不準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地點:個人辦理需5個工作日,單位辦理需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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