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養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財產安全,動物類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誰都無法預測發生什么樣的情況,城市規范的基本規定就是要求養犬的公民,遛狗時需要拴繩,以免給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嚇到兒童,那么滄州養犬管理條例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滄州養犬管理條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等特種犬,教學、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質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從嚴限制、嚴格管理、禁限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部門監管與基層組織參與相結合、社會公眾監督與養犬人自律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公安機關收取的養犬管理服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養犬管理費用支出,列入政府財政綜合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明確養犬管理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犬只登記、年檢和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管理收容場所,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占道涉犬經營行為和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指導和監督公園、廣場的管理部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勸阻、制止攜犬進入公園、廣場等違法行為,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處置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搶救治療、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及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犬傷規范化處置;
財政、發改、民政、住建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處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的公益宣傳。
養犬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倡導依法文明科學養犬,依法協助做好養犬管理有關工作。
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制定養犬行為公約并監督實施,引導、督促養犬人依法履行免疫和備案登記等義務,及時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取證。
第八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科學養犬,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公共環境衛生,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提倡投保犬只責任險。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登記處理,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對于實名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公開曝光。
第二章 養犬區域管理、免疫與登記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分為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細化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按照城市規劃和發展適時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為嚴格管理區,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一般管理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業聚集區、人口稠密區、旅游景區以及周邊區域,經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后,可以按照嚴格管理區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管理區內,提倡不養犬。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嚴格管理區內,不得飼養、銷售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名錄、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士飼養扶助犬的,不受本款規定限制。
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提倡為犬只進行絕育。
第十三條 嚴格管理區內,以下區域禁止飼養犬只:
(一)機關、團體、醫院等公共服務場所的辦公和服務區,校園(幼兒園)的教學區和集體宿舍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
(二)居民區樓道、樓頂、房頂、地下車庫等地上、地下公共區域。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養犬人應當依法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義務。
免疫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再次進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
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托養犬管理系統,采集犬只免疫信息,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第十五條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養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為本市戶籍人口或者具有居住本地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的住所;
(四)犬只未列入禁養名錄;
(五)取得犬只免疫證明;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嚴格管理區內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于重點倉儲、施工場地等特殊場地的看護或者其他合法用途;
(二)具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
(三)具有犬籠、犬舍、圍墻等圈養設施及養犬標識;
(四)犬只未列入禁養名錄;
(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飼養犬只數量三只以上的應當說明合理用途。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犬只登記手機軟件,會同農業農村、城管等部門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與犬只管理相關的下列信息,及時、準確、全面錄入養犬管理信息系統:
(一)養犬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犬只飼養地以及聯系方式等;
(二)犬只的免疫接種信息、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等;
(三)變更、注銷、補發免疫證明和電子標識等情況;
(四)不文明養犬和違法養犬行為記錄;
(五)其他應當記載的信息。
第十七條 嚴格管理區內,實行犬只強制登記制度。由市公安局制定具體登記辦法。
養犬人或養犬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核、登記。
第十八條 養犬登記有效期一年,期滿前30日,養犬人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犬只,到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其設置的養犬管理綜合服務場所申請辦理年檢。
當年沒有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不予年檢。
第十九條 養犬人姓名(單位名稱)以及犬只飼養地等信息變更的,放棄飼養犬只或者犬只失蹤、死亡的,應當自以上情形發生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等手續。
將已登記犬只出售或者贈與他人、送交犬只留檢場所的,原養犬人、購犬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轉移登記。
犬只智能犬牌、電子身份芯片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到原辦理場所申請補發或者重新植入。
第二十條 嚴格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以及六十周歲以上無配偶、無子女孤寡老人養犬的,免繳養犬管理服務費。
非營利性組織收養流浪犬、無主犬只的,收養期間免繳養犬管理服務費。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下列場所禁止犬只進入,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的候車(機、船)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二)學校(家屬住宅區除外)、幼兒園、醫院等教育醫療單位;
(三)城市公園、廣場、封閉式景區和海水浴場;
(四)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和娛樂場所;
(五)集貿市場、商場、大型超市、旅館、飯店等人員密集的經營場所;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場所。
第二十二條 禁止攜犬進入區域(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犬只禁入標識。有條件的可以提供臨時寄存犬只設施,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對相關攜犬人進行勸阻、制止。攜犬人不聽從勸阻或者違規進入的,相關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其他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攜犬進入其管理或者經營的場所。
第二十三條 嚴格管理區內應遵守下列規范:
(一)攜犬只出戶時,在犬只頸部佩戴公安機關發放的智能犬牌,并使用犬繩(鏈)牽引犬只,束犬繩(鏈)且長度不得超過一點五米。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二)在樓道、電梯以及其他擁擠場合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緊犬繩(鏈),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犬只;
(三)攜犬出戶時,應當攜帶必要工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四)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并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五)單位養犬的,不得出院遛放;
(六)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不得遺棄、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士飼養扶助犬的,不受上款(二)(三)(四)項有關限制。
第二十四條 在一般管理區,烈性犬、大型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籠)養,一般不得攜犬出戶;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診療等原因確需外出的,養犬人應當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繩(鏈)或者裝入犬籠。
一般管理區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進入嚴格管理區,犬只因病到嚴格管理區診療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犬只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就醫,依法承擔治療費用及相關賠償責任。
養犬人應將傷人犬只交由公安機關收容,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狂犬病留驗觀察,收容期間的飼養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外地犬只進入本市的,攜犬人應當持動物檢疫合格證,遵守本市養犬行為規范;無動物檢疫合格證的,攜犬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申報檢疫。
外地犬只在嚴格管理區停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攜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犬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由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養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拋棄。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癥狀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向農業農村部門動物防疫機構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養犬人應予以配合。
第四章 犬只經營與收容
第二十八條 嚴格管理區內,禁止在住宅樓內、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等經營活動。嚴格管理區內禁止開辦犬類養殖場。
第二十九條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診療、美容、寄養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有固定場所以及圈養或者籠養設施,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登記、動物防疫、環境衛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條件,建立登記檔案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的,除符合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接種狂犬疫苗、植入電子標識、辦理養犬登記并年檢。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只收容所,用于收容處理無主犬、流浪犬、棄養犬、違規犬等。犬只捕捉、收容、飼養等服務性、輔助性工作可以依法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鼓勵動物養殖單位、相關管理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在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區域(場所)救助無主犬、流浪犬和棄養犬。禁止將被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 犬只收容所和其他收容救助犬只的社會團體,可以將無主犬、流浪犬和棄養犬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領養收容場所犬只的,按規定辦理免疫、登記等手續。
領養的犬只不得銷售或用于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已經登記的犬只被收容的,應當告知養犬人領回犬只。養犬人十五個工作日內不領回犬只的,視為棄養犬,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未經登記的犬只被收容的,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嚴格管理區內,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手續的,飼養犬只超出限養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五百元罰款,并對犬只進行收容管理;
(二)未按規定辦理年檢、變更、注銷或者補辦等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禁止養犬區域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對犬只進行收容管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嚴格管理區內,攜犬外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計入處罰記錄;
(二)嚴格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未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一般管理區內,出院遛放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因免疫、診療等原因外出時,未對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并束犬繩(鏈)或者裝入犬籠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嚴格管理區內,飼養或者銷售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收容犬只;
(二)一般管理區內,未拴養或者圈(籠)養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收容犬只;
(三)養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被多人投訴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收容犬只;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住宅樓內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對犬只予以收容管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嚴格管理區內開辦犬類養殖場,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建立登記檔案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對犬只進行收容管理。
第四十條 養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養犬個人信用記錄。
除前述有關收容管理的規定外,養犬人在一個年檢周期內受到五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犬只進行收容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飼養的列入大型犬、烈性犬名錄的犬只和超出限養數量的犬只,由養犬人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由公安機關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犬人,包括飼養犬只的個人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流浪犬,是指在戶外無人牽領且無法查明養犬人或者無法與養犬人取得聯系的犬只。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
辦理條件
個人飼養犬只
1、養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3、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4、所養犬只是符合規定的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
1、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2、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3、已按規定對犬只進行免疫;
4、所養犬只是符合規定的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
5、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6、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辦理材料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2、個人身份證明;
3、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5、犬只照片兩張。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2、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5、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辦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請(單位飼養由單位出具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犬類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
2、到指定的動物醫院進行體檢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領取《狗類免疫證》;
3、到辦理地點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相關部門審核材料;
5、頒發證件。
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在養犬登記證有效期滿前十個工作日內重新申請登記。
辦理地點
滄州各區縣市的派出所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以內。
辦理費用
證件費、狗牌費合計50元左右。
注:養犬還需繳納養犬管理費、芯片費、疫苗費等多種費用,具體費用請詢問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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