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新法規暫無公布,請參考最新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糾紛,指導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等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工作;
(二)做好業主委員會備案和報備工作;
(三)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日;顒;
(四)協調物業管理與村、社區建設的關系,協調、處理轄區內各類物業管理糾紛;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干擾他人生活、阻塞交通等行為。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設配套設施規劃審查監督工作,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受理價格政策咨詢和投訴舉報。
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行為。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供水、節水、二次供水工程建設和設施管理維護工作。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訊警報設施及相關功能用房的維護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確定具體的聯絡人員負責聯絡工作,參與解決物業管理糾紛。
第八條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召集,物業管理、城市綜合管理、民政、住房與城鄉建設、司法行政、公安、信訪等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協調處理轄區內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改選和物業服務企業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其他重大物業管理糾紛。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跨園區、鎮(街)的,聯席會議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屬地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組織召集。
涉及協調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等事項的,應當通知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參加。
第九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服務行業行為規范,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調解行業內部糾紛和爭議,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選舉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行使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物業管理活動;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等相關費用;
(五)按照規定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事項,接受業主監督,及時備案。
第十三條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30日內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和村民委員、居民委員代表七至十五人的單數組成,籌備組組長由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業主代表由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業主推薦或者業主自薦產生,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于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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