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新法規暫無公布,請參考最新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市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管理水平,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維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根據《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屬地管理、市級指導、區縣監管、街道辦(鄉鎮政府)組織實施”的物業管理工作機制,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消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鄉鎮政府)依法做好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電、熱、氣、訊等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并向最終用戶收費,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因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等問題引起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第四條構建物業服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評定結果,逐步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互聯互通。
第五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由街道辦(鄉鎮政府)牽頭,召集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六條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向街道辦(鄉鎮政府)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移交權屬明確、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物業。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或者同時簽訂委托協議對特約服務的內容予以約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前期物業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蓋章);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
第十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縣物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在陜西省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評價監管平臺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信用等級良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應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二)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30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經營單位對住宅區進行驗收,并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以及附屬設施設備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資料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住建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必須在物業管理區域醒目處進行公示,物業承接查驗應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根據開發進度,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分期進行承接查驗,完成最后一期物業承接查驗后,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項目整體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交接后,建設單位要及時解決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存在的問題,對發現的隱蔽工程質量問題應當負責修復;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而不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區縣物業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違規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期間代為管理、使用并及時修繕物業管理用房和附屬設施;物業服務企業要妥善保管物業管理區域建設有關資料、承接驗收手續及移交后的維修資料。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成立業主大會之前的住宅小區(多層、高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按照核定的服務等級實行政府指導價。除此之外,其他類型物業的物業服務費和停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大會通過合同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優先滿足業主需要。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方可實施;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使用人應當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并征求物業服務企業意見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費根據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月計收,物業服務合同對計收時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符合交付條件的房屋,物業服務費從交付次日起由業主按月交納。業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辦理物業交付手續的,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從建設單位書面通知業主辦理交付手續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業主按月交納。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應通過合同約定物業服務管理的內容、質量和費用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解決糾紛的途徑,從源頭上避免因物業管理服務糾紛引發的信訪事件發生。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中途退出或終止服務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程序選聘物業服務人;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可以依托街道辦(鄉鎮政府)協調組建物業服務站,提供衛生保潔、日常維護等基礎性服務。
第二十四條老舊小區產權單位要積極配合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老舊小區改造期間,應健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并選聘物業服務人,實現老舊小區物業服務標準規范。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街道辦(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的監督,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特約服務項目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移民搬遷安置點物業管理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至2025年2月3日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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