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物業管理條例2022年新法規暫無公布,請參考最新物業管理條例。
一、《玉溪市物業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玉溪市物業管理辦法》是2015年12月31日經玉溪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于2016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2017年隨著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的推進,國務院于2017年1月、9月先后發布《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認定。2018年,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對《物業管理條例》中涉及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內容進行了相應修改。為確保地方政策與國家法規相統一,根據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玉政發〔2019〕11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玉溪市物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新修訂的《玉溪市物業管理辦法》明確將我市的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總結、升華和固化了物業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突出問題導向,注重循因施策,合理分配物業管理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
《辦法》的施行將對維護我市物業管理市場秩序,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對促進物業行業管理健康發展,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發揮重要作用。
二、《玉溪市物業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修訂的《玉溪市物業管理辦法》分為總則、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五十三條,此次修改共刪除3條,新增5條,保留9條,修改39條(含合并的2條,因機構名稱變更修改條款較多),重點內容為:
(一)總則。明確了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的治理架構,解釋了物業管理的含義,規定了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的工作職責。
(二)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明確首次業主大會成立的條件及業主委員會的任期,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三)前期物業管理。規定了預售商品房、新建現售商品房、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要求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明確了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進行承接查驗,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承接查驗工作前移交相關資料。
(四)物業服務。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職責;規定了業主續聘、解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做法;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等情況,要以合理方式公開。
(五)物業行業管理。要求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明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除此之外的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要求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應急物業服務機制。
(六)物業的使用和維護。規定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要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并加強巡查;明確了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承擔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物業的保修責任;規定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七)法律責任。明確了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機關工作人員、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相關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八)附則。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各級政府及物業服務企業應開展的工作。
三、《玉溪市物業管理辦法》的亮點
(一)明確了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管理體系的建立。通過整合基層治理資源,構建社區黨組織領導下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物業服務人等多方聯動的“紅色物業”體系,著力解決居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和揪心事,努力提升居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要求定期公布相關收益的情況。為增強小區管理的透明度,辦法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詳細收支情況、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監督;物業企業受業主委托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應當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和支出的詳細情況。
(三)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不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由村(居)民委員會代表、社區服務機構代表、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等組成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自動解散。
(四)規范了物業服務合同包含的內容。依據《民法典》的內容,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五)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在原服務職責基礎上依據《民法典》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內公示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情形的發生。
(六)業主大會可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辦法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選聘物業企業,也可根據物業企業的表現在合同期限內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企業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七)物業服務費的定價原則。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定期公布政府指導價格。除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業服務之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八)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依據《民法典》本辦法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業主委員會可以督促業主支付物業費;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九)失管小區建立應急物業服務機制。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安保、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產生的服務費,依法確定。
(十)發生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辦法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期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并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