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管理規定,指的是在城市飼養狗狗所需要遵守的管理規定,加強對養犬的一個制度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犬類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黑龍江省犬類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佳木斯市城市建成區的犬類飼養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參加的犬類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犬類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負責辦理養犬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書和犬牌,處理違法養犬行為,處理犬擾民、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殺犬;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對犬進行免疫;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犬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六條 養犬實行免疫、登記和年檢制度。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按期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交納免疫費用,領取犬免疫證明。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居民養犬,每戶居民限養1條體高30厘米以下的小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因導盲、扶助等需要飼養大型犬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烈性犬、大型犬品種的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享受低保、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居民不得飼養犬。
第九條 居民養犬應當攜犬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房屋租賃等居住場所證明;
(三)犬免疫證明。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受理居民養犬申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公安機關應當為準予登記的犬,發放養犬登記證書和犬牌。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于養犬登記證書期滿前30日內,攜帶犬、養犬登記證書和犬免疫證明到公安機關進行年度審驗。
第十二條 犬免疫證明由市畜牧獸醫部門統一印制,養犬登記證書和犬牌由 市公安機關統一定制。養犬登記證書、犬牌遺失損毀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補辦。
第十三條 凡無證無牌犬、未按規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應一律捕殺。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按照年度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管理服務費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集中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
第十五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訓練犬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不得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公共秩序與安全或者破壞公共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 養犬人應對所養的犬實行拴養或圈養。因免疫、登記、診療等原因需要攜帶犬外出的,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或者攜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掛犬牌;
(二)用犬繩牽領犬,犬繩長度不得超過兩米;
(三)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為犬戴嘴套或者懷抱;
(四)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
(五)有效制止犬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員聚集處追逐嬉鬧;
(六)及時清理犬的排泄物;
(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
第十七條 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區域: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區;
(二)學校教學區、食宿區,學前教育機構,醫院,少年兒童聚集、活動的場所;
(三)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場館等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四)賓館、飯店、商店;
(五)候車(船、機)廳等公共場所,但符合有關規定的除外;
(六)步行街、休閑體育廣場、風景區、綠化地帶和公園。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進入。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八條 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恐嚇、傷害他人。
對正在發生犬傷害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可以采取緊急避險。
犬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出售犬皮、犬肉的,應出示當地獸醫單位的檢疫證明。
第二十條 養犬未實行拴養、圈養的,未按規定為犬免疫的,或涂改、偽造、轉讓犬牌的,由公安或畜牧獸醫部門依據《黑龍江省犬類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出售無檢疫證明的犬肉、犬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犬類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攜犬外出破壞城區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養犬登記證書:
(一)未按規定用犬繩牽領犬的;
(二)未按規定使用嘴套或者懷抱的;
(三)攜犬乘坐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四)攜犬進入本辦法規定的禁入區域的;
(五)4戶以上投訴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四條 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放任犬恐嚇他人的;
(三)驅使犬傷害他人的;
(四)抗拒、阻撓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佳木斯市城市建成區具體范圍為:東起沈括路,西起佳西經濟開發區,北起松花江,南起哈同公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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