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推進社區治理現代化,建設美好宜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和服務原則】物業管理遵循黨建引領、業主自治、專業服務、條塊共管的原則。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循“有償服務、質價相符”的原則。
第四條【黨建引領】 街道(鄉鎮)黨(工)委統領轄區物業管理各方主體,將物業管理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形成社區治理合力。
社區(村)黨組織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
社區(村)黨組織可推薦符合條件的黨員,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提倡黨員身份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擔任社區(村)黨組織或居(村)民委員會兼職委員。
物業行業黨組織加強對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領導。
第五條【條塊共管】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物業管理活動相關政策。
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小區執法監督機制,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執法進小區,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顒樱O督、考核物業服務質量。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突發事件應對】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落實應急處置措施,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支持配合。
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物業服務企業,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第七條【矛盾糾紛調處】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解納入重要工作范疇。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八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物業管理區域占業主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求成立籌備組;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并公示,業主代表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關于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規定。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I備組成員不得擔任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按照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承擔。在建設單位辦理竣工交付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收。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及授權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大會可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確定物業服務標準和物業費價格區間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二)決定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公共部位廣告、公共車位等共有部分的經營方式,管理和使用公共收益;
(三)決定五萬元以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實行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部門聯合審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一)曾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期間不履行委員職責,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或投資入股的;
(三)候選人報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內,因物業管理相關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候選人報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內欠繳物業費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累計達三個月以上的;
(五)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六)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撤銷的;
(七)違反社會公德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依法決定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制度】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與正式委員一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因委員辭職等原因缺額的,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順序依次遞補為委員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
業主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選:
(一)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人數二分之一的;
(二)業主委員會連續六個月不正常運作的;
(三)業主委員會存在濫用職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因其他原因導致業主委員會不正常履職的。
在尚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前,由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居(村)民委員會自動終止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津貼及審計】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領取適當津貼或補助。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聘請執行秘書和財務人員,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和財務工作。執行秘書、財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及薪酬標準由業主大會確定。
實行業主委員會任期和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費用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十四條【業主代表大會】根據業主大會日常議事工作需要,議事規則有規定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職責。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后,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由業主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按照比例推選產生。業主代表根據業主的授權事項行使業主權利,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數按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投票權數計算。
第十五條【會議表決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會議,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或者互聯網的形式。采用電子投票表決的,應當通過物業主管部門建立或認定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退出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選聘】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報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方案并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選聘方案應當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狀況、服務實績要求、管理人員的配備、物業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和選聘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前期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接管物業項目時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進行承接查驗。承接查驗發現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整改到位。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報送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承接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的處置】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退出交接】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建設單位依法移交的物業承接查驗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有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公共收益的結余、預收的物業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交納記錄等資料;
(四)物業共用部分運行、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的有關資料;
(五)應當移交的其他資料和財物。
交接各方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給予確認,因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復或者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用房和共有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應當在開發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地下部分作為商業等經營用途的,其建筑面積應當計入地上總建筑面積計算基數。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相對獨立、集中配置,原則上配置在地面以上二層及以下。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在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超過兩處;建筑物總面積超過十五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不得超過三處。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當以可對外經營為原則,位于底層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應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面積的二分之一。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可以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
第二十一條【垃圾分類及便民設施】小區應當建設垃圾分類設施和電動非機動車充電設施、E郵柜等便民設施。
小區地下室、電梯轎廂應當實現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
第五章 物業服務和物業費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及物業費標準】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動態發布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費參考標準。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監測并定期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
物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協商,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費標準已明顯偏低的,應當調整物業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的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信用信息和服務咨詢投訴電話,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聯系方式;
(二)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電梯、消防、二次供水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修保養記錄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五)房屋裝飾裝修和使用過程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涉及維修、更新、改造項目的明細;
(七)水、電等公共能耗總量、明細及費用分攤情況;
(八)物業管理區域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包括與公共收益相關的合同或者協議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至(五)項應當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第(六)至(八)項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四條【物業費交納】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費。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業主交納物業費情況納入個人誠信評價守信激勵的內容。
業主欠繳物業費經催交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人民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定期公示物業費交納情況,并可以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的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車輛停放管理】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提倡實施臨時停車收費管理。
經業主同意,可以依法對小區公共部位進行改建增設停車位,改造費用可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車位的,停車費用收取方應當負責該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平時維護管理。
小區內停放機動車時不得妨礙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車庫門,不得占用、損壞綠地,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違反第四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履行報告義務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本市建立生活垃圾精準分類和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共同責任人。
提倡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應當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小區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巡查,加強對共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開展消防演練,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高空拋墜物安全管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陽臺、擱置物、懸掛物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加裝高清監控攝像頭采集固定相關證據,但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老舊小區管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業主承擔為主、政府補助為輔的老舊小區物業維護管理費用補助機制。
鼓勵服務優質、規模較大的物業服務企業整體連片承接老舊小區的物業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監管】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
推行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相關內容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履約考核機制,定期公布考核結果,并作為評價物業服務質量和按合同約定扣除履約保證金的重要依據。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信用評價機制,并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三十一條【業主自治違法糾正】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七章 公共收益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共收益的來源】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用房和業主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為公共收益,歸業主共有。
利用共有部分獲得的租金不得明顯低于周邊同類物業市場租賃價格,租賃合同應當報送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成立前,租賃等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前期物業服務期限。
第三十三條【公共收益使用及管理】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保修期限屆滿后共有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七十應當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公共收益應當存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員會開設的銀行專戶。業主大會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居(村)民委員會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可以自行管理,并應當接受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核對一次賬目,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細、增值和結存情況。
第八章 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四條【保修金】土地出讓時應當明確消防設施設備和外墻裝飾材料的保修期限為八年。
建設單位在收到物業主管部門督促保修通知書十五日內不履行保修責任或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維修,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
因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動用保修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金使用后十五日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滿后,建設單位已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申請退還保修金。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退還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轉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及續籌】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新建物業首期歸集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在辦理物業竣工驗收前,向縣級物業主管部門一次性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
未建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及時補建或者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或者抵押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確認業主已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六條【緊急情況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維修:
(一)消防設施故障;
(二)電梯故障;
(三)水泵、水箱(池)故障;
(四)外墻墻面、建筑附屬構件有脫落危險的;
(五)屋頂或者外墻滲漏,嚴重影響房屋使用的;
(六)專用排水設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七)其他緊急情況。
發生前款所列緊急情況,可以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中的一方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撥付完成十五日內,申請人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以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未按要求配置責任】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三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提供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違法責任】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擅自停止服務或者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終止后,拒絕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按照合同標的額的千分之一按日連續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進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