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提高住宅區的綜合管理水平,保障城市住宅區物業的合理使用和維護,為城市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和方便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和《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及轄區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鎮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房屋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各類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物業所有權人的委托,按合同對物業進行有償修繕、維護和管理,并向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綜合性服務。
本辦法所稱住戶,是指住宅區內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是所擁有物業的主人。
第四條本辦法發布后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區,必須按照本辦法實行物業管理;本辦法發布前已經交付使用的住宅區,應搞好規劃,可采取聯合劃塊或劃片的方法,創造條件,依照本辦法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公寓、商住樓、辦公樓、別墅區、居住組團等,也應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第五條城市住宅區管理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及服務經營型的物業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門行業管理、住戶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住宅區制定的住房公約,對住宅區內的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六條衡水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的實施細則
;
(二)參與住宅區的驗收,指導、監督物業的接管工作;
(三)負責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
(四)負責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進行培訓;
(七)負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考評工作。
規劃、城建、市政、綠化、環境衛生、交通、物價、公安、郵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管理部門以及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住宅區物業管理機構
第七條住宅區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開發建設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住宅區開發建設和經營單位組織召集第一次住宅區住戶代表大會(住房代表半數以上到會,大會有效),選舉產生住宅區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主委員會),其它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八條住宅區住戶代表大會,由居民委員會會同住宅區內住戶推選的代表組成。一般每十戶左右推選一名代表,人口多的住宅區一般不超過五十名。住戶代表一年不參加住戶代表會議或不履行住戶代表職責,經住戶代表大會決定終止代表資格,原選區重新推選代表。
第九條住宅區住戶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住宅區內,涉及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
(五)討論通過住宅區住戶公約;
(六)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討論批準業主委員會章程
;
(八)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由住戶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住宅區住戶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負責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日期及內容通知住宅區住戶代表大會各位代表。
經由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五日內召開住宅區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部門指導下的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組織,向住宅區住戶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業主委員會產生后應向物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委員三至九名,由住宅區住戶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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