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衡水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衡水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性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住宅和非住宅物業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條物業管理作為現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城市統一管理的范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物業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職責,納入社區建設。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物業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監督、檢查物業管理經營活動,規范物業管理市場;歸集、管理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培訓。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市、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物業管理區域確認工作;負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備案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初審工作;負責新建住宅與配套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管理;監督物業管理用房配置和使用;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歸集本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有關物業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指導轄區內業主大會籌備、召開、選舉和備案工作,監督、指導和協調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顒,評定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管理業績,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遇到的重大緊急事件。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可以列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可以設置專門崗位,加強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在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代為履行職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規劃、住建(建設)、物價、公安、環保、城管、水務、民政、衛生、人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供電、供熱、供水、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八條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推選業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選權;
(七)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八)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九)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十)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一)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只有單一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人數較多不便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經多數業主同意,可以以單元、幢為選舉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規模、社區建設、城市道路規劃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總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申請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于占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設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于占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提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代表七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和自愿報名相結合原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員會確定。業主代表應當由熱心為業主服務、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籌備組應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籌集、管理、使用方案;
(八)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提議,或發生重大事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業主委員會應組織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同時告知相關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名人的單數組成。
業主委員會應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薦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增補;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依照合同應當繳納的費用,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損壞業主權益的行為;
(五)監督業主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接受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
(七)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做好本住宅區的社區管理工作;
(八)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籌備組出具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三)物業基本情況;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六)業主大會決議(附業主及投票權數清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后,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紹信,到公安部門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三條管理規約應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并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危害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等行為,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配合公安機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配合并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并接受其指導與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告知相關居(村)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村)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經費情況,應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三章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七條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提供與物業服務合同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
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定期參加相應的職業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核定。拒不接受資質核定的,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
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需持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等有關合法有效證件,到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相應管理;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服務費用;
(三)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損害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損害;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要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并進行公示;
(三)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和支出情況;
(五)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違規的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發現違法犯罪案件或安全事故時,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其物業服務活動進行考核,促進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業主后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五條新建物業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預(銷)售許可證時,應當持物業管理方案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及招議標備案文件。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的主要內容作為物業銷售合同的要約部分。
第三十七條規劃、設計新建住宅區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物業管理設施,按照不低于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設物業管理用房,費用計入建筑成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適合辦公使用,不得配置地下室、車庫、儲藏間等房屋。
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買賣、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一并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行物業管理交接驗收,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交接驗收和移交進行監督。
第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撤出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接替服務。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應與物業出售前公示標準一致,并告知全體業主。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十一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的巡察管理,發現違反治安管理,違反規劃私搭亂建,違規裝飾、裝修,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及綠地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實行有償服務。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區(別墅除外)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區及其他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業服務合同以外服務的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區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連續五個月無人居住使用的物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確認后按約定標準下浮20%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和提供無償服務。
第四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應當協商是否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方不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書面告之對方。
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在三個月前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解決。雙方協商或爭議解決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交還事項:
(一)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共用設施設備運行費用,利用物業共用部分所得收益等余額;
(二)物業檔案資料;
(三)共用設施設備;
(四)物業管理用房;
(五)屬于業主所有的其他財物。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前款所列等相關事項移交新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條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依約履行義務,業主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共有權利為由拒絕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二條為保障物業管理活動有序進行,提高物業服務主體履約意識,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物業管理履約保證金制度。用以兌現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退出物業服務項目并移交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及設施設備等承諾的保證金。
建立由委托方、物業服務企業、縣(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三方監管機制。三方應約定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的具體辦法和保證金的數額等。其中保證金額度應根據具體物業服務項目的規模、收費標準等因素,至少應保證項目三個月的正常運行。
第五十三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解決物業管理及物業服務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七條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在國家規定保修期限內,由建設單位向業主負責維修。保修期滿后,自用部位設施設備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沒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共有的全體業主負責維修、養護。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周期和相關標準,編制維修、養護計劃,定期進行維修、養護,記入檔案,并向業主公示。
第五十八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九條已經實現分戶計量、分戶控制的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設施設備應無償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戶計量裝置或入戶控制端口以外相關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
未實現分戶計量、分戶控制的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由建設單位或業主按專業經營單位要求進行改造移交。
第六十條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將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熱等配套設施設備及管網設計圖征求相關專業運營單位意見,按要求施工,驗收合格后將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移交給相關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相關專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接管。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寬帶等專業經營單位應與建設單位協商,按統籌設計方案施工建設,并承擔相應維護管理責任。
第六十一條相關專業運營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以及費用支付的標準和方式,并對其維修養護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十二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六十三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增值部分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標準市區內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市區內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六十七條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九條發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安全機構認定,并持認定材料直接向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應在緊急情況解除后,向相關業主公示,接受監督。
第八章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七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舊住宅區綜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舊住宅區的綜合改造和對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費用的補貼。
第七十一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改造后的舊住宅小區的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無法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管理方案并實施。
第七十二條舊住宅小區綜合改造后應當推行專業化物業服務,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維護、衛生保潔、綠化養護等基本的物業服務,合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對尚不具備引入專業物業服務條件的,業主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實行住宅小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費用。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按《物業管理條例》相應條款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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