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0〕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非住宅及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惠城區、仲愷高新區轄區內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和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其它縣、區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抄送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的,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不同管理階段、不同服務方式、不同服務等級等內容確定。
(一)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按下列規定確定:
1.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銷售前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水平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建設單位向物業買受人交付物業時,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核準。
3.業主入住后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因成本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并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補充協議,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二)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因成本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別墅、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并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酬金比例或酬金數額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載明物業服務等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須在物業銷售前一天至銷售結束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載明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應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業主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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