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鎮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維護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及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建設委員會《關于公布廣東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物業管理單位對城鎮物業提供管理服務的收費管理。
本細則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對城鎮物業業主、使用人提供與工作、居住環境及生活需求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省、部隊駐肇及市屬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端州區屬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端州區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其它各縣(市)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形式。
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審定,所批準的指導價執行期為一年。一年內物業管理單位必須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一年內因特殊情況仍末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其收費標準須報價格主管部門重新審定。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在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準收費標準的20%上下浮動幅度內協商定價,并經業主大會(過半數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出席)到會業主過半數以上同意后執行,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協商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期應不超過2年,期滿后應重新協商定價。
屬特殊預約服務收費,其收費標準由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單位協商議定,不得強制收費。
第六條 申報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程序。
物業管理單位必須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種費用開支等資料,并填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申請表》(一式兩份),經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送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同時須附上如下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
2、工商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小區(住宅樓)總平面團。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收費單位須持收費文件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物業管理收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物業管理單位要在辦公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懸掛《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和公布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收費員要持證上崗,佩戴收費員證,嚴格按規定的標準收費。
第八條 物業管理收費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業主和使用人應按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稅票。物業管理單位每半年應以書面或表格形式向業主和使用人公布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及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建立有關會計核算制度,接受價格、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項目的內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共用設備、場地的養護與維修;
(二)清潔衛生管理。包括樓字內公共樓道在內的公共地方的衛生清潔及經常性的保潔;
(三)治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實行24小時巡邏值班。,封閉式、半開放式的小區應設門衛,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保證小區內的安全;
(四)綠化物日常維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澆水、更新,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
(五)公共蓄水池管理。對公共蓄水池進行定期清洗、消毒,保證住(用)戶的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
(六)水電管理。對配電房設備、水泵房及公共水電設備設施進行管理維護,維持設備的正常運轉,并代收水電費(供水、供電部門直接抄表到戶除外);
(七)排污設施管理。清疏和維護公共排污排雨下水道、化糞池,確保正常使用;
(八)電梯的維護管理。高層建筑配備專職的電梯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維護、保養,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九)小區內道路的維護管理。做好區內的道路路面的維護;
(十)檔案資料管理。妥善保存房屋及其各項配套設施、設備資料,商戶、住戶基本情況要登記入冊。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服務項目的物資損耗補償費(合公共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費);
(三)直接用于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四)法定稅費;
(五)合理利潤(不超過10%)。
第十二條 肇慶市城區物業管理綜合服務的基準收費標準(根據物業.4、區的等級分檔收費,按建筑面積計收。各類物業分級參考標準附后)為:
(一)住宅
1、普通多層住宅(9層及以下)
一級:按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
二級:每平方米0.50元(裝有電梯的為每平方米0.80元);
三級:每平方米0.40元;
四級:每平方米0.30元。
2、高層住宅(10層以上)
一級:按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
二級:每平方米1.20元;
三級:每平方米1.00元;
四級:每平方米0.80元;
五級:每平方米0.60元。
3、高尚住宅小區、別墅區根據業主、使用人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質量按優質優價原則確定。
4、以解困房(經濟適用住房)、福利房為主的住宅,可參照普通住宅類收費標準的70%收取,五年后按普通住宅類收費標準執行。
5、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未售或售后空置房應分攤物業管理和維修費用,按區內同類型收費檔次不低于50%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
(二)辦公樓(寫字樓)
一級:按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
二級:每平方米6.00元;
三級:每平方米4.00元;
四級:每平方米2.00元;
五級: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場(商鋪)
一級:按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
二級:每平方米8.00元;
三級:每平方米5.00元;
四級:每平方米2.50元;
五級:每平方米1.50元。
(四)停車費
小區內屬業主共同所有的空地,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單位可作停車場,按以下收費標準執行,并使用專門印制的停車費收據,牧農內容要清楚寫由車型;車牌號碼;停放起止時間、停放費金額及收費單位名稱。產權屬開發商的地下或首層車庫,由開發商根據市場租金水平自行確定停車費標準,不適用本細則。
1、汽車類
(1)固定車位:每輛每月120元;
(2)臨時車位:每輛每天5元。
2、摩托車(含三輪車)類
(1)固定車位:每輛每月12元;
(2)臨時車位:每輛每天0.5元。
3、自行車類
(1)固定車位:每輛每月8元;
(2)臨時車位:每輛每天0.3元。
各縣(市)區可參照肇慶市城區的收費標準,在下浮30%的幅度內確定當地不同類型住宅小區、辦公樓和商場的具體收費標準。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居民收入及物價水平對物業管理綜合服務的基準收費標準適時作出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獲得全國城市物業管理優、秀示范稱號的物業,其服務收費標準可在當地指導價標準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30%;獲全國城市物業管理優秀稱號的物業,可上浮不超過20%;獲得省城市物業管理優秀的物業,可上浮不超過15%。
第十四條、小區公共水電費實行合理分攤制度,具體辦法是:
(一)樓字內走廊、樓梯、公共設施的用水、用電費用,高居住宅 (含商鋪、辦公室)的電梯、水泵等公共設施運行的電費及小區范圍內的路燈用電費均由業主和使用人合理分攤。公用水電設施必須單獨設計量表,不獨立設計量表的,不得向業主和使用人分維。
(二)物業管理單位的辦公及生活等用水、用電必須單獨設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負擔,小區內綠化物養護費用及值班室、治安亭等用水、用電的費用從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中列支;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上述費用均不得向業主和使用人分攤。
(三)凡屬向業主和使用人分雄的公用水、電費用,必須單獨列帳,每季度公布數量、總金額以及各業主和使用人應負擔的數量、金額等。嚴禁把分攤的水電費用與業主和使用人的實際用水、用電費用混合統收。
第十五條 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和使用人收取長期占用性質(超過一年)的押金、保證金等,并不得代其他單位向業主和使用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物業建設單位在移交物業管理權時,應按《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將提取的物業管理維修基金一次性劃撥給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及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新增公用設施的費用從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增值部分開支;增值部分不足以開支的,由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墊支,墊支部分應向業主收回。上述費用只能按直接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計算,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加收服務費或手續費。物業管理單位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擅自進行維修、更新和新增設施的,業主不負擔其費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巧立名目向物業管理單位亂收費、亂攤派。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或府或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拒付。
第十八條 業主和使用人不按約定交付物業管理、維修等分攤費用時,物業管理單位可以催繳、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額1‰的滯納金;經催繳仍不交付的,可累積計帳,在物業轉讓時,由房地產交易機構代為扣除;物業管理單位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價格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法的收費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肇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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