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檢【2003】1864號)、《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和《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湘價服【2010】7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公共性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公共性服務費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使用人)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以及公共環境保潔、公共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公共性服務而向全體業主收取的費用。
專項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特定業主(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房屋裝修服務等專項性服務而向該部分業主(使用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的需要,與業主(使用人)協商,為業主(使用人)提供特約服務而向委托的業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類型、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含別墅)的公共性服務、車輛停放服務(不含車輛特約保管服務)和裝修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如辦公樓、商業樓、商鋪等)物業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當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事先約定,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服務,包括場地占用服務、停車物業服務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場地占用服務費和停車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見附件三);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的業主(使用人),須向車位所有權人交納場地占用費(已購買或租賃場地使用權的,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向提供車輛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停車物業服務費。對停放的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業主(使用人)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車輛保管費,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約定的相關責任。
非規劃區的停車場地占用費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為約定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及車輛收取包括辦證費、停車費在內的任何費用,也不得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五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公共性服務收費:市城區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及各住宅類別的收費系數具體見附件一、附件二。
因提供本實施細則(附件一)未涵蓋的服務內容和設施設備而需增加物業服務成本的(如提供備用電源、柴油機發電機組、自備供水加壓泵、消防設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設施等專項服務),可根據其服務方式、時間另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鼓勵建設單位通過規范的招投標方式選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確定住宅公共性服務收費標準。招投標全過程必須在物價部門和房產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銷售(預售)前15個工作日內持《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申報審核表》(見附件四),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住宅前期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申報審核手續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業主大會成立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收費標準,以及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選擇協商確定的公共性物業服務費合同期內的執行標準,應由物業服務企業填列《物業服務費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五),到物價部門辦理住宅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手續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亮證收費,實行收費年檢年審制度,自覺接受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辦理申報審核、備案登記及《服務價格登記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書面的物業服務收費申請或備案報告;
②《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復印件;
③《企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④《企業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⑤《物業管理合同》或《衡陽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⑥《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申報審核表》或《物業服務費備案登記表》;
⑦經過招投標取得物業管理權的招投標相關資料;
⑧其它相關資料。
第八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從物業服務費用中列支。
停車場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車位所有權人承擔。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裝修服務合同時,有關收費應執行如下規定:
裝修服務費:帶電梯房屋不超過0.03元/天。平方米,不帶電梯不超過0.02元/天。平方米。
裝修垃圾(不包括拆除墻體產生的建筑垃圾)清運費:業主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裝修產生的垃圾,收費在不超過2.5元/平方米的范圍內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也可以按照規定時間自行清運。
裝修押金:裝修企業不超過1500元、業主不超過1000元,若業主沒有聘請裝修企業而自行施工的不超過2000元。押金退還按《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湘價服【2010】76號)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執行。
出入證件工本費:不超過5元/證。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質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應主動接受市物價部門、房產部門的監督檢查。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收費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各縣(市)和南岳區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物價部門、市房產部門負責解釋。衡價服(2005)127號文件同時廢止。凡本《細則》未規定的,按《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湘價服【2010】76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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