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物業可大可小,一個單元住宅可以是物業,一座大廈也可以作為一項物業,同一建筑物還可按權屬的不同分割為若干物業。
提高物業費須經業主大會同意
針對物業費用收取問題,《條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如需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調價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資料,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經業主大會同意。
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簽訂變更協議。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方式,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經合同約定并經公示的費用。
《條例》也規定了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欠繳物業服務費時,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催繳。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中斷提供、限制或變相限制購買水、電、氣、熱以及停運電梯等方式迫使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
共用部位等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不少居民疑惑:廣告設置在居民公共區域內,其收益是否應該歸業主所有?
《條例》明確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其中,共用部位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管道及電梯井、樓梯間、地面架空層、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未經法定程序并簽訂委托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不得侵占或者擅自使用、處分業主共有財產和依法歸業主所有的收益。
物業合同終止拒不退出,較高可罰十萬元
《條例》強調了物業管理相關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稱職,到期拒不退出?本次通過的《條例》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拒不移交有關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成員侵害業主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車位不得出售給物業區域外的其他人
根據2016年實施的《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在主城間距區,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配置0.5個車位;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到150平方米的,配置0.7個車位;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配置1.1個車位。
記者了解到,盡管長沙對車位配比有明確規定,但與汽車保有量的迅速增加相比,小區車位和車庫數量仍存在配比不足等問題,不少居民下班回家后面臨“搶車位”的尷尬。一些小區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看準居民停車“剛需”,開出“只售不租”的“霸王條款”,將不愿購買車位的業主車輛擋在大門外。
《條例》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設置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此外,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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