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監督“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
在管理體制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在崗位職責方面,立足現行法律框架,區分警種和部門,明確界定、列舉了文職輔警可以協助開展非執法、不涉密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勤務輔警可協助開展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以及輔警不得從事的相關工作。
在人員招聘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并規定警務輔助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在管理監督方面,按“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并就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作出規定。
在職業保障方面,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焦點2 輔警的招聘使用有哪些嚴格要求?
基層所隊不得自行招聘輔警
嚴把入口。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批準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招聘要統一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社會優秀人才,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嚴明紀律。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嚴格警務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落實責任?h級以上公安機關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用人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要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清理規范。將部署地方公安機關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摸清底數、區別情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規范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規范聘用程序,集中進行管理。
焦點3 從哪些方面保障輔警權益?
特別優秀輔警考警察適當照顧
意見從工資待遇、職業發展、撫恤優待、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見明確,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待遇,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其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要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意見還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制度、統一著裝和裝備配備要求,以及因公(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因公(工)死亡被批準為烈士后的撫恤優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