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意見》《關于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意見》《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是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優化工資結構的具體措施,有利于調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把好事辦好;要嚴格執行實施意見,把各項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統籌考慮相關群體尤其是困難群體生活保障,妥善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按納入額度相應降低規范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標準,防止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情況;要嚴格組織人事紀律和財經紀律,加強輿論引導,避免引發誤讀和炒作,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25日
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
標準的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6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6年7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別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別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1)。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降低(各職務層次、各職級納入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2)。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降低(各技術等級納入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ㄒ唬┻m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320元,大學?飘厴I生每月1500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61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6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員規范津貼補貼標準,按現執行標準對應的職務降低額度相應降低。
。ǘ┻m當提高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學徒期工資標準為:初中及以下畢業生每月1285元,高中、技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320元,大學?飘厴I生每月1500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610元;提高后的熟練期工資標準為每月1285元。上述人員規范津貼補貼標準,分別按初級工、普通工對應的降低額度相應降低。
。ㄈ┎糠忠幏督蛸N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辦法:以國家統一規定的納入額度為基數,按現行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津貼在規范津貼補貼中所占比重,確定各自的納入額度。
三、經費來源
這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市、縣(市、區)所需經費,省財政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四、組織實施
。ㄒ唬┻@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在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直(含中央駐晉)機關的單位增資,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后抄送省財政廳;市、縣(市、區)機關的單位增資,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后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個人增加的工資,屬省、市、縣(市、區)委管理的公務員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其余人員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ǘ└魇小⒖h(市、區)機關納入基本工資前的規范津貼補貼標準應與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批復的標準保持一致,避免出現明納實不納或邊納邊漲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擬訂本地區將機關工作人員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調整基本工資標準兌現到位后,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要及時將市直機關及各縣(市、區)機關納入前和納入后的規范津貼補貼具體標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ㄈ└鞯、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意見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