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協警改革最新消息
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補充力量。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已有各類警輔人員400萬人左右。
盛桂英在全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與培訓會議上說過,《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即將下發,其中意見中明確了“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的標準和條件。今年,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會同公安部明確“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的標準和條件。
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就警務輔助力量的定義范圍、管理體系、職責權限、規范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意見的審議通過被普遍認為正式拉開了警輔人員改革的序幕。
《意見》還提出各地在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人員時,對表現特別突出的警輔人員,可確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錄!斑@對于數百萬警輔人員來講,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比珖舜蟠怼⒈本┦斜0卜⻊湛偣竞5矸止靖苯浝碇炝加裾f。為此,朱良玉今年兩會專門提交了促進意見實施的相關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富通集團董事長王建沂曾就警輔人員問題在浙江杭州等地進行深入調研。他發現:多地對警輔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制,這使他們自身缺乏職業榮譽感,對所在單位缺乏認同感、歸屬感。王建沂告訴記者,由于職業保障和發展空間受限,警輔人員流失率較高。
為此,王建沂在去年兩會上提議,從國家層面進一步加強對警輔人員的保障和管理,明確警輔人員的法律地位和崗位職責,完善其職業保障,增強警輔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
除了收入待遇方面的問題,涉及警輔人員法律地位、身份性質、工作職責等問題也曾被代表委員關注。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李慶雄曾專門提交了授權國務院對警輔人員管理立法的建議。
兩會代表委員的呼吁助推警輔人員改革被納入深化公安改革的議程之中!蛾P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最終于今年1月獲得審議通過。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協警工資待遇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履行職責、保障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和勞動合同約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文職、輔警兩類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社會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范圍。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公安部負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觀指導;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規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導;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警務輔助人員所在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涉及絕密級事項和難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參與執法的,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國內安全保衛、經濟偵查、刑事偵查、行動技術偵察、網絡偵查、反恐怖部門、警種的涉密或執法崗位,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上部門的非執法、非涉密的綜合性崗位,經本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其他部門、警種的重要涉密崗位,未經本級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