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協警改革最新消息
為大力推進“四項建設”中隊伍正規化建設,右旗公安局從五個方面入手注重加強輔警管理,牢固樹立正確的核心價值觀,確保公安隊伍絕對忠誠、純潔、可靠。
一是重研究,把準輔警管理之脈。針對輔警管理工作進行深入研究,在輔警隊伍存在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系統培訓、管理保障不到位、歸屬感缺失等問題上,了解輔警所思、所想、所盼、所需,不斷創新輔警管理模式,組織人員加強系統培訓,解決深層次問題。
二是重源頭,提高輔警入口門檻。改變輔警人員進口不嚴、出口不暢、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的問題,嚴格招錄程序,明確職責權限,杜絕“關系戶”,從源頭上提高輔警隊伍的質量。
三是重培訓,提高輔警隊伍履職能力。強化輔警教育培訓工作,在抓好業務技能培訓的同時,堅持與民警一同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紀律作風整頓,提高輔警隊伍整體素質。
四是重規范,提高輔警隊伍管理精細化程度。進一步健全完善輔警管理機制,明確輔警職責,細化分類考核辦法,定期開展考核評比,嚴格兌現獎懲,讓一切管理都有章可循,規范運行。
五是重保障,提高輔警隊伍歸屬感和職業認同感。組織民警、輔警共同進行年度健康體檢;對患病民警、輔警及家屬進行了慰問和捐助;在福利待遇、經費保障上按照每名輔警每年2.5萬的標準納入旗財政預算,日常工作中與民警實施同等管理。
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履行職責、保障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和勞動合同約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文職、輔警兩類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社會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范圍。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公安部負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觀指導;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規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導;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警務輔助人員所在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涉及絕密級事項和難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參與執法的,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國內安全保衛、經濟偵查、刑事偵查、行動技術偵察、網絡偵查、反恐怖部門、警種的涉密或執法崗位,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上部門的非執法、非涉密的綜合性崗位,經本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其他部門、警種的重要涉密崗位,未經本級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使用一定數量的警務輔助人員。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優撫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確定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以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的政策指導、管理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