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在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有關規定,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黑政規〔2017〕30號)指示精神,從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5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3元。
各縣(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70元,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2元。
本次調整要求各相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通過多種渠道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并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違法行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失業保險條例解讀:
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有: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法律依據如下: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