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一、保胎假
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醫生開具證明,應按照病假處理,按照病假發放工資。
二、產前假
懷孕7個月以上一般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工資一般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的80%發放。
三、產假和生育津貼
產假=98天+30天獎勵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有關但并不等于產假工資,發放方法如下:
1、產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按產假工資發放。
2、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發放。
3、就高不就低。
四、哺乳假
1、女職工生育后一般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80%發,再延長按七成發。
2、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
3、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安排夜班勞動。
4、單位應當每天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個嬰兒增加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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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工資就是生育生活津貼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城鎮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生育生活津貼可以理解為小伙伴們口中所說的“產假工資”。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貼領取標準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標準取決于:
生育生活津貼享受期限(即產假天數)
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根據生育婦女繳費情況核定,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產假天數享受情況相信大家都比較了解,小編不再贅述,下面主要來聊聊繳費情況如何影響生育生活津貼計發標準。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社保累計不滿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