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收入分配制度表
工資收入分配制度:中國政府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改革工資制度,發揮市場機制對工資收入的調節作用,使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隨著經濟發展和企業效益的增長相應提高! 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工資分配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國政府依法制訂和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工資支付辦法,定期向社會發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鼓勵企業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引導企業采用靈活多樣的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維護企業的工資分配自主權和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目前,全國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有1萬多戶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試點,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了工資指導線,88個城市發布了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行動體系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需要中央高屋建瓴,整體籌劃,科學設計,也需要地方各級政府勇于探索,不斷創新,精心組織。改革同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離不開社會民眾的充分參與。隨著改革的基本方略的初步確定,接下來最重要的就是要積極推進改革的進程,落實改革方案的各項要求,保證改革目標的順利實現。
堅持改革的三重定位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個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也將是一個制度創新的過程。首先,必須要深化對改革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明確改革的方向,著眼于促進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努力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其次,必須要進行系統的框架設計,將工資、稅收、財政、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以及市場監管等各方面統合起來,做到全盤考慮,有機銜接,深入解決收入差距拉大等問題;最后,廣大人民群眾的改革訴求是非常重要的,但關鍵是要形成堅定的改革意志,提高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執行力,將改革方案轉化為切實可行的改革舉措。
個人收入狀況不僅是個人技能、勤奮以及運氣等的結果,也與經濟的、社會的和政治的制度等情況密切相關,更是由這些制度框架決定的。就此而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應該是建立公平和公正社會的戰略性舉措。必須要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為切入點,理順社會的各種權力和利益關系,建立和健全價值資源分配的制度體系,提高社會發展的質量,提升社會的公平度和正義性。
具體而言,改革的目標不能僅僅是“經濟性”的,如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的機制,多渠道增進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建立新的分配機制和分配秩序等具體目標;也應該是“社會性”的,即改變不合理的分配秩序,重建社會的利益格局,讓各個階層都共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逐步消除地區差距、城鄉差距、行業差距等重大問題,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還應該是“政治性”的,即合理定位政府的職權和責任,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防止公共權力的腐敗和濫用,推進民主和法治建設。只有堅持三重定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能走上正確的航道,順利地駛向目的地。
鼓勵地方政府制度創新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絕不只是中央政府的事情,同時需要地方各級政府來共同努力。事實上,在減少民眾收入差距、促進收入增長上,各級地方政府擁有非常廣泛而強大的職權,也能自主地決定很多方面的事情,其所作所為對于個人的收入狀況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近年來,地方政府大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行績效工資制度改革,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以及推動各種民生或民心工程等,推動財政資金向普通民眾傾斜,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調節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
不過,在以GDP的考核體制下,對于生產性的投資項目,地方政府無疑具有強烈的偏好,而對于非生產性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則存在著激勵不足的問題。而且,對于來自中央的改革方案,地方的差異性和特殊性也使其經常不得不調整操作方案,以適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加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本身缺乏可測量的標準,地方政府就很容易機會主義地行動,逃避改革的壓力和難題。特別是,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很容易干擾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注意力,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這也是抑制地方政府改革熱情的重要因素。
建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整體框架,無疑是中央政府層面必須要集中力量解決的問題。但要將改革的藍圖轉化為現實的方案,需要各級各地黨委和政府堅持改革的理念,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制定科學的實施方案,將改革方案分解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落實到各個組織及個人身上。實際上,對于制定最低工資標準、健全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快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等,以及在市場分配領域中增加對勞動者權益的支持和保障等,地方政府都可以進行廣泛的摸索和創新,而這也會為進一步的改革提供“試驗田”。
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防止改革的虛化、走形和變樣,同樣必須要著眼于打造一個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制度環境,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各項目標和要求具體化,并將其納入到領導干部的考核體系中來,切實轉變單純追求經濟發展的思維和行為,提高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質量。特別是要建構卓有成效的行政問責機制,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官員的民主控制,將自下而上的負責和自上而下的負責結合起來,提高地方政府回應民眾關切的力度,讓地方政府對民眾的需求和意愿負起責任來。
保障公民參與權利
對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無論是要形成普遍的改革共識,還是要凝聚和增強改革的動力,不僅必須要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也需要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如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只是讓人們得到更多一點“蛋糕”,而不能讓公民有辦法去影響“蛋糕”分配的過程和結果,那么,不僅改革的過程會虛化,而且改革的目標也可能落空。因此,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須要將權利問題納入到改革的框架中來,要以保障、拓展和落實公民權利為切入點,促進公民權利的豐富化、平等化和可操作化,使廣大民眾成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能動性力量。
總之,“增收”必須要與“賦權”緊密結合起來,形成互為影響和相互強化的良性關系。這也就是說,更多的權利應當成為公民促進其收入增長的重要工具,而權利實現的過程也將帶來收入和財富更為公平合理的分配。更為重要的是,要引導公民參與到改革的過程中來,讓人們有機會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并參與到決定個人利益的公共決策中來,最終適度和合理地實現其利益訴求。
為此,應該努力健全公民權利的制度體系,具體包括保障體系、支持體系和救濟體系等。首先,要深入推進民主和法治建設,切實落實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將公民權利嵌入到國家治理的各種制度安排中去,夯實權利的制度基礎;其次,要建設權利本位的法治政府,實現政府的“回位”或“歸位”,政府要平等地保護公民權利,為落實公民權利創造條件;再次,要建構公民參與收入分配問題的決策平臺,比如行政聽證制度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等,讓公民成為其收入問題的參與者;最后,要提高權利救濟制度的效率,提高公民運用權利的能力,提高公民維權的效果。
當然,“增收”和“賦權”的過程本身也是社會博弈的結果,離不開社會各方面的合力。特別是,新聞媒體應創造公共討論的平臺,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積極呼吁,更多地關注弱勢群體的處境和狀況,傳播公平和正義的觀念,凝聚成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強大動力。推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要積極發揮這些因素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