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是一項反映工資總體水平的指標,指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不同于每一個人的具體工資水平。
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3年第21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最低工資規定〉的通知》(青政〔1995〕29號)規定,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等變動情況,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
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500元/月人,調整為1700元/月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仍為15.2元/時人,暫時不作調整。
二、適用范圍
此次調整適用于青海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執行時間
此次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2017年6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青政〔2017〕41號)同時廢止。
四、工作要求
最低工資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勞動保障制度,對規范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體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各級政府、各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相關政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