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區人社廳、區財政廳聯合行文對全區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調整。提高了全區工傷(亡)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待遇標準,新標準已經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據了解,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范圍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規定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2018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規定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規定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對于人們最為關注的工傷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相關部門也給出了明確規定:一級至六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全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比例同步調整,全區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650元,較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1400元增長了17.86%。一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現標準基礎上增長17.86%。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基數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按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調整。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主要經費來源由已參加西藏工傷保險統籌且傷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享受生活護理費職工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西藏工傷保險統籌且傷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享受生活護理費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所有傷殘程度達到五至六級的在職職工傷殘津貼由所在單位支付。同時,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后,西藏工傷保險基金備付仍然充足,備付為90個月。
據悉,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隨著西藏經濟社會的發展,職工工資水平與生活費用發生的變化,進行的科學合理調整。調整后不僅提高了工傷(亡)職工的待遇,也提高了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同時,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工傷保險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據初步統計本次待遇調整將惠及近千名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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