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入職某IT公司從事編碼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上下班統一乘坐公司提供的班車!鼻夜疽幷轮贫纫幎ǎ骸叭魡T工由于個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車輛,在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自行承擔!
某日,王某上班時因遲到未能趕上班車,便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當他途經一個路口時,不慎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導致小腿骨多處骨折、骨裂。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負次要責任。
出院后,王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IT公司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IT公司認為,公司為了職工上下班安全,要求家住城區外的職工一律坐班車上下班。對此,公司還專門制定了班車運行制度并統計坐班車人員。王某違反公司規定,進而導致交通事故,故其所受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王某被認定工傷符合法律規定。王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傷,且在該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公司不能因在規章制度中規定“若員工由于個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車輛,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而否認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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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王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最后駁回了IT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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